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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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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0 10: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虞政发〔2014〕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当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健全差别化支付制度,拉开基层、县(区)级医院和区域外医院诊疗的报销差距,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2]44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121号),结合实际,现就调整完善上虞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以下通知: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相关待遇
  (一)调整筹资标准
  1.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700元提高到86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由210元提高到260元,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由490元提高到60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按2014年的构成比例确定,其中一类、二类、三类乡镇(街道)财政补助农业户籍参保人分别为146.2元、111.8元、77.4元,补助非农户籍参保人分别为71.3元、57.7元、43元。
  本区学校、幼儿园在册的非本区户籍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860元,其中个人缴纳260元,区级财政补助600元。
  2.持有《上虞区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上虞区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应缴部分由区财政和乡镇(街道)财政分别补助50%。
  3.社保经办机构按人均10元标准从当年筹措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计提大病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二)调整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区内基层医疗机构(含区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50%,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起付线50元,累计净报销限额提高到500元。
  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区级医院就诊,取消西医西药报销政策,政策范围内中医中药费用报销比例从30%下调到20%。
  3.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分级诊疗、双向转诊体系的,执行区级医院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政策。
  (三)调整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
  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从600元提高到800元;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0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住院起付标准400元,不作调整。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一)调整退休人员个帐建帐标准
  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建帐标准从省职平工资的3%提高到省职平工资的4%。
  (二)扩大个人帐户使用范围
  历年结余账户金可支付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按规定由个人自理的医疗费用。
  (三)调整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在职、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分别从55%、65%提高到65%、75%;在其他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在职、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分别从50%、60%提高到55%、65%。
  (四)调整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线至5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在职、退休人员分别从80%、85%提高到85%、90%; 5万元至10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在职、退休人员分别从85%、90%提高到90%、95%。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不作调整。
  (五)调整自行赴绍兴市外医院住院、特殊病种门诊自理比例
  自行赴绍兴市外的医保特约医院住院及三级特约医院特殊病种门诊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10%后按规定结算;自行赴绍兴市外的非特约医院住院及三级非特约医院特殊病种门诊,但就诊医院属于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15%后按规定结算。特约医院名单按绍市劳社发[2010]58号文件为准。
  三、其他
  (一)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费率从7%下调到4%。
  (二)增加特殊病种基层门诊定点
  特殊病种人员区内就诊可选择两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其中一家须为基层医疗机构。
  (三)调整慢性病普通门诊配药量
  慢性病普通门诊最大配药量调整为1个月,具体由就诊医院诊治医师提出意见,处方须经副主任(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审核确认并签字,其中基层医疗机构由签约医师确认并签字。
  四、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与以前有关文件条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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