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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劳动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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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07: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绍兴市劳动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绍兴劳动信息网

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方便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治疗,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待遇,经研究,对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适当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住院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普通病房床位费限额标准,从目前的每日每床不超过35元(传染病房为40元)调整为每日每床不超过40元(传染病房不超过45元)。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床位费低于限额标准的,以实际标准支付;超过限额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

二、增加驻外参保人员就医医院。常驻外地工作(三个月以上)和异地居住(安置)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经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核准后,可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本人的就医医院。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家数由原来的两家调整为三家。

三、取消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因病情严重或疑难病症需转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由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提出意见,并经该医疗机构盖章同意即可,无需再到市社保局办理核准手续,但每次转外地就医只能选定一家医院。

四、本通知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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