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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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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07: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来源:绍兴劳动信息网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2010年版)》(浙人社发〔2010〕215号)(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9]7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为切实做好《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重要配套政策,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 二、细化《药品目录》内药品分类支付规定,合理确定乙类药品个人自负比例。 (一)《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个人自负比例为3%; (二)西药部分编号为416号的“α-干扰素”和编号为423号的“胸腺肽α1”进口产品个人自负比例为20%。 (三)列入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属甲类药品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乙类药品的,给予单独的编码(编码尾数为b),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时,参照甲类药品支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负比例。 三、经过批准的各定点医疗机构自制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市级统筹平台统一编码后,限于生产医院使用,按乙类药品管理,个人自负比例为3%。(见附件)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监控,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对《药品目录》内部分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严格掌握适应症;有疗程限定的药品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 五、市级统筹平台应及时更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各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目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指导所辖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有关单位根据《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称和电子版药品统一编号,做好通用名与商品名、异名的对应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本医疗机构(药店)中的药品要统一标记,即注明:甲(类)、乙(类)、丙(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类);做好新旧《药品目录》转换前药品费用的清算工作,确保《药品目录》平稳实施。 六、《药品目录》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绍兴市医院自制制剂编码名称一览表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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