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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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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06: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来源:绍兴劳动信息网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健康发展,经研究,对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提出如下完善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完善定点药店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人员配备条件。凡要求申请定点的药店,从业人员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市、县(市)政府所在地(包括市、县政府所在地街道,下同)拟申请定点的药店: (1)单体药店: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中)药师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应另外配备1名中药师。 (2)连锁门店:门店负责人应具有(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门店内应具有执业(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应另外配备1名中药师。连锁公司负责人兼任连锁门店负责人的,应另外配备1名(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上述药店除配备互相不兼职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外,还应配备2名以上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2.在乡(镇)、街道政府机关所在地(包括乡镇、街道所在地行政村,下同)拟申请定点的药店: (1)单体药店: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从业(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应另外配备1名中药师。 (2)连锁门店:门店负责人应具有(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门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从业(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应另外配备1名中药士。连锁公司负责人兼任连锁门店负责人的,应另外配备1名(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上述药店除配备互相不兼职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外,还应配备1-2名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3.其他行政村拟申请定点的药店: (1)单体药店: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从业(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应另外配备1名中药士。 (2)连锁门店:门店应至少配备1名具有从业(中)药师以上职称、并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工作;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应另外配备1名中药士。 (3)上述药店除配备互相不兼职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外,还可配备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4.凡申请定点的药店需配备至少1名持有计算机等级技能证书的专兼职人员负责与其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工作。 5.申请定点的各药店,其质量负责人在劳动年龄段内的,需提交在本药店或连锁公司(连锁公司职工以上级单位名义整体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质量负责人在整体参保单位的参保证明,下同)内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凭证;质量负责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本药店发放其半年以上的原始收入凭证。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场所设施条件。凡要求申请定点的药店应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经营需冷藏、阴凉保存的药品须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1.在市、县(市)政府所在地拟申请定点的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2.在乡(镇)政府机关所在地拟申请定点的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3.在行政村拟申请定点的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 4.已实行药物配送的连锁门店可不设仓库。 (三)进一步合理布局。为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相邻定点药店的间距不得少于400米,定点药店与已定点的街道(乡镇)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的间距不得少于300米。经济开发区(工业区、新区)内的街道、乡(镇),每个街道、乡(镇)内的定点药店数量不得超过5家,其他街道、乡(镇)不得超过4家。 (四)进一步加强诚信经营。凡经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年度诚信考核为失信的药店,当年度不予定点。对已定点的药店,连续两年考核为失信单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五)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数量。在市、县(市)政府所在地拟申请定点的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标准)达到300种以上;在乡(镇)政府机关所在地拟申请定点的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标准)达到200种以上;在行政村拟申请定点的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标准)达到100种以上。 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凡要求申请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除符合《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绍市劳社发[2010]39号)规定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与其诊疗范围相适应的诊疗场所,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2.具备与其诊疗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中床位(包括观察床位)不得少于20张。 3.具备与其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执业医师不得少于2人;具有护师(士)资格人员不得少于5人。 (二)鉴于目前我市街道(乡镇)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已较普遍,且均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可基本满足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暂停对单位内医务室的定点。 三、加强PSAM卡的管理。鉴于PSAM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制作。为加强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求领取PSAM卡的,需经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统一向绍兴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领取。 四、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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