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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及一卡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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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06: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及一卡通的实施意见

来源:绍兴劳动信息网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市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9〕76号)规定,现就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及“一卡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1年,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工作。2012年,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体系,实现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 二、政策措施 (一)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1.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对象 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具体的参保对象包括: (1)绍兴市非农户籍且未参加绍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异地医疗保障的18周岁及以上人员(不含在校生)。 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户籍后,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不能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障。 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成年人。 (2)绍兴市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绍兴市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入本市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人员。 本款所称学校、幼儿园,是指符合学校设置条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办或民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 符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件的在校(园)学生(儿童),原则上不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要求参加的,需按规定缴费,但不重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绍兴市就读的大学生按照国办发〔2008〕119号和浙政办发〔2009〕23号文件规定,全员参保。 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未成年人(学生)。 2.统一缴费标准 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成年人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0元,未成年人(学生)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200元。 3.统一门诊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且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含所辖服务站)门诊诊治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药费及诊疗项目费,报销比例不低于20%。 有条件的县(市),成年人的门诊待遇可扩大至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其他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上述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含所辖服务站)门诊诊治发生的医药费用,其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 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的门诊最高报销额度。 4.统一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治疗及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400元。特殊病种门诊的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400元。个别县(市)起付标准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于2013年6月30日前调整到位。 同一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其起付标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同步调整。 5.统一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支付待遇 (1)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规定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比例不低于70%。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 绍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应达到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年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为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个别县(市)医保年度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于2013年6月30日前调整到位。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时,其转院手续与转院自负比例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并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步调整。 (4)特殊病种的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按照《绍兴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的通知》(绍市劳社发〔2010〕78号)的规定执行。 6.统一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并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调整而调整。 7.实施在校(园)生的意外伤害保险 为进一步加强在校(园)学生(儿童)的意外伤害保障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实施在校(园)学生(儿童)的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中列支。 (二)统一发放社会保障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后,全市参保人员逐步换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标准的社会保障卡,2012年医保年度内基本完成换发卡工作。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公平、自愿原则,选择1—2家银行作为社会保障卡的合作银行。合作银行确定后,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逐步实行调剂金制度 根据绍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具体实施情况,适时施行调剂金制度。具体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09〕192号)执行。 (四)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全市实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及“一卡通”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大力做好扩面工作;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力度。 (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及“一卡通”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要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牵头和协调工作,加强对各县(市、区)的督查和指导;市财政局要积极筹措资金,建立相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市卫生局要积极配合“一卡通”工作,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市教育局要做好学校、幼儿园学生(儿童)的参保和社保卡换发工作,进一步扩大参保面;市公安局要积极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工作,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 (三)创新管理,提升服务。各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已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及“一卡通”基础上,加快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积极借鉴和探索新的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其他机构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业务。 (四)加强考核,明确责任。市政府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未做好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行行政问责。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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