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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病人就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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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0 07: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保病人就医须知

来源:中国绍兴政府门户网站
  门诊就医
  1.当您在我院门诊就诊、挂号时,请务必出示您的医保手册。首先在门诊一楼医保专窗挂号,领取一个条形码(条形码终生有效,下次就诊凭此条形码挂号)挂号处人员根据病人就诊所需的专科注册、挂号。
  2.凭条形码和《医疗保险手册》就诊,接诊医生根据病情所需从电脑录入药物和检查、检验项目后,到相应楼层的收费窗口凭条形码、《医保卡》记帐收费,然后凭门诊诊疗通知单取药、检查和治疗。
  3.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时由个人自付。
  4.门诊用药由医师按医保用药规定,根据病情需要开药,参保人员不得要求指名配药和超量配药。急性病一般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十五日量,肝炎、肺结核、精神病、癌症(糖尿病、冠心病)不超过一个月量。一般应在医院配取药,特殊情况也可持盖有医院门诊办“处方外配专用章”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5.特殊病种疾病患者门诊治疗,须凭三级医院的确认证明,近期病历资料,具体治疗方案,报医保机构确认备案。门诊就医诊治时须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患有以下疾病  可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尿毒症门诊肾透析;(3)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抑制剂;(4)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肝、脑、肾);  (5)脑血管意外恢复期;    (6)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7)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9)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10)精神病。
  住院就医
  1.当您病情需要住院时,须持医生开具的入院证,到门诊一楼住院收费、注册室办理住院手续(急诊在急诊收费窗口办理),并递交《医保卡》,《医疗保险手册》与住院单一起交住院病房。《医保卡》必须在住院24小时内交住院或急诊收费室进行刷卡,否则出院不能直接刷卡结帐报销,《医保卡》出院时归还。
  2.参保人员住院时先由个人交纳预付金,出院时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医院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我院的住院押金暂定为2000元。在我院住院需个人自负的起付费标准为: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自负1200元,第二次600元;绍兴市区城镇居民和市区未成年医疗保障参保者,第一次住院起付费为1000元,第二次为500元,第三次住院起均不再承担起付费。
  3.参保人员出院后需巩固治疗的,带药量标准与门诊同。
  4.出院手续在门诊一楼住院收费室办理,参保人员结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出院手续办理完毕,取回《医保卡》和《医保手册》。
  5.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应当出院,经医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医院发出出院通知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6.转外地就医则须先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原则上限于转本省省级医院和上海市市级公立三级医院。
  7.办理家庭病床(限恶性肿瘤、瘫痪疾病)程序:由专科医师填写《设立家庭病床申请表》,经我院医保办审核同意,报社保机构核准后方可设立家庭病床,每次不超过6个月,确须延长的,须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8.下列原因住院不能在医院刷医保卡结帐报销:(1)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2)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者;(3)工伤、生育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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