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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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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06:5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的意见
虞政办发〔2012〕1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装修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验收交付的房屋发生的装饰装修行为管理按以下职责分工:
  1.涉及住宅类室内装饰装修:由市建设局负责,并对违法装修行为进行查处;
  2.涉及非住宅类室内装饰装修:由市建管局负责,并对违法装修行为进行查处;
  3.涉及室外装饰装修(含外立面开窗、开门、凿墙、封闭阳(露)台、改建屋顶;占用公用走道安装防盗门、搭建阁楼和构筑物等违法行为):由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二)乡、镇和杭州湾工业园区规划区范围内已验收交付的房屋发生的装饰装修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负责,涉及行政执法的,分别由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和市行政执法局配合实施。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申报登记制度。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应管理部门申报登记(非住宅类限额以上工程原则上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有关注意事项、装修信息分别告知装修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市建设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登记、告知、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职责,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因存在失职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二)建立巡查协查制度。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能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立案调查,并对违法装饰装修行为进行查处。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协查机制,同时应强化社会监督,设立群众监督和举报电话。信访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交办相关信访案件,确保投诉举报问题得到快速有效处置。
  (三)建立联动遏止机制。要建立查控违法装饰装修行为的联合工作机制。建设、建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案件受理和承办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动沟通有关单位,共同遏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违法装饰装修行为的,在接到牵头调处部门的协助函后,规划、公安(消防)、工商、卫生、环保、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和单位应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违法装饰装修行为不仅会影响一个城市的形象,更直接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乎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违法装饰装修管理工作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工作艰巨,各部门、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现阶段加强违法装饰装修查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注重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创新方法,改进作风,扎实开展日常监督和协调,着力把好装饰装修安全关。
  (二)要突出重点,防患未然。加强违法装饰装修查控必须突出重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开展好相关具体工作,重中之重要加强源头管理,积极发现、及时受理举报的违法装饰装修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做到发现在萌芽状态,处理在萌芽状态,以此来推动“查违、控违”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相关责任部门工作效能的监察,对工作中存在推委扯皮、失职渎职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实行倒查问责。
  (三)要加强宣传,营造环境。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市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违法装饰装修危害性的宣传,普及装饰装修基本知识,增强广大业主的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自觉树立文明装修、规范装修的思想;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基层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意识和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创先评优”活动,对涌现出来的遵纪守法先进典型进行及时跟踪报道,对那些野蛮装修、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曝光,努力形成“人人重安全、家家保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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