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宗旨 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生活补贴。
对象范围 凡是本区户籍,有本区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一些特殊情况的残疾人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此略)
补贴标准 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宗旨 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
对象范围 凡是本区户籍,有本区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
一些特殊情况的残疾人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此略)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包括长期照护的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
补贴标准 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2016年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包括长期照护的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
(摘自《绍市民福〔2016〕88号》、《浙财社〔2019〕4号》,补贴审批等相关程序可咨询当地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残联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