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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民主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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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9 07: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展民主建政


  1951年5月,《浙江省乡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草案)》《浙江省乡人民代表会议试行组织条例(草案)》颁布。为了贯彻实施这两个条例,中共上虞县委在部分乡开展了选举工作,改选了15个乡的人民政府,清除乡干部中的不纯分子,健全了乡机构,并分期分批选派乡干部到地委干校培训,以提高思想认识和组织能力。

  1952年8月,中共浙江省委发出《关于召开市、县各级人民代表会议试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指示》,指出召开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试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已成为民主建政的重要环节,省委决定结合整党建党在全省开展民主建政运动。为认真执行省委的指示,县委结合本县实际,开始民主建政试点,试点工作在城关区通明乡进行,后又扩展至与其相邻的夹塘、朱巷、谢桥3个乡。通明乡民主建政试点工作于10月中旬开始,至12月中旬结束。

  试点工作结束后,为使民主建政在全县稳步推进,县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分4期对乡(镇)村干部和积极分子进行培训。1952年12月中旬,首期培训241名,其中乡干部59名,村干部111名,互助组组长71名。1953年1月,省委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指示》,加快了民主建政工作的进程。全县召开区乡(镇)干部会议,组织民主建政工作队下乡,全面开展民主建政工作。

  民主建政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深入调查与宣传教育。召开积极分子大会,开办训练班,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民主建政文件。以村为单位召开群众大会进行宣传教育,提高民主建政重要性的认识。第二步,发动群众,选举代表。各乡(镇)成立建政筹备委员会,村设立建政筹备小组,负责建政工作的领导。然后广泛发动群众,以选区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按确定的条件和比例选出乡(镇)人民代表。第三步,召开乡(镇)人民代表会议。在全乡(镇)选举代表工作完成和代表会议准备就绪后,召开本届乡(镇)人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正副乡(镇)长、委员,组成乡(镇)人民政府委员会。至1953年3月底,全县民主建政工作结束。

  通过民主建政,新选举了人民代表,提高了群众的政治觉悟和参政积极性,初步树立了当家作主思想;选举产生了人民政权,纯洁了基层组织,改进了乡(镇)村干部的思想作风,密切了干群关系,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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