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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下拨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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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8 07: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区下拨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


    本报讯 (通讯员 何兴龙) 日前,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区医救办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审核后,研究确定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额度,本期共民政救助55户,资金410050元,慈善救助21户,资金59220元。

  需要提醒的是,民政救助方面。每个医保年度,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已报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不同对象分别予以救助。办理社保特殊病种门诊卡的特门治疗费用,纳入住院救助范围。已享受社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补助的对象,不再救助。

  住院对象。第一类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全额救助。第二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散居孤儿)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按80%进行救助。第三类对象(城乡低保边缘户、困境儿童、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抚恤优待对象、精简救济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按70%进行救助。第四类对象(因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困难),个人住院自负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救助。按上述计算的救助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救助。

  门诊救助。第一类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全额救助。第二类对象门诊医疗费用按3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额不超过1500元。第三类对象门诊医疗费用按2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元。

  发放手续。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上报的银行卡内,医疗救助对象凭银行卡到所属银行领取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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