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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调整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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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 07: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调整注意事项


  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虞政发〔2009〕22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区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6〕46号)及《关于调整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等社保缴费基数的通知》(虞人社〔2018〕55号)文件精神,2018年7月起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已按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了调整,并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在村(社区)进行了调标公告,现对相关事项再次提醒如下:

  一、缴费标准

  (一)灵活就业人员2018年度(2018年7月-2019年6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别按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 (浙人社发〔2018〕56号文件公布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099元)的80%(4074元)、100%(5092元)、200%(10183元)、300%(15274元)四个档次确定,缴费比例为18%。每月缴费金额分别为:一档733.32元;二档916.56元;三档1832.94元;四档2749.32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2018年度(2018年7月-2019年6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确定,缴费比例5%,缴费金额为每月254.60元。

  二、参保缴费办理

  (一)缴费档次:已在2018年7月办理缴费档次调整的参保人员按新选择的缴费档次缴费。未调整缴费档次的,区社保局按对应原缴费档次生成新缴费金额,从税务部门签约账户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新参保:本区户籍人员首次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持户口簿、身份证或市民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办理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三)续保:离开用人单位后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区户籍人员,持身份证或市民卡、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办理窗口办理续保手续,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需在离开单位的当月接续保险关系,否则将中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个体工商户法人持营业执照、身份证或市民卡到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办理窗口办理参(续)保手续。

  (五)缴费:以上人员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后及时办理税务部门扣款签约手续。

  根据绍政办〔2018〕29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实行绍兴市区社会保险政策一体化管理,执行统一的社保缴费基数,今年我区原按上一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平均工资,缴费金额比往年有所增加,在此提醒各位参保人员务必在税务部门签约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以保证社会保险费的按月扣缴。如因账户中资金不足,造成无法按时扣缴保险费致使社会保险待遇受到影响的,责任由本人自负。

  特此提醒,请相互转告。

  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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