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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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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07: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绍兴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文号:绍市民福〔2016〕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以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6〕18号)等精神,结合绍兴市委、市政府“三区融合”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三条凡是本市区户籍,有本市区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四条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第五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凡是能够按照残疾类别、等级认定的,可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的,则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
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各区残联组织应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省残联、省民政厅制定的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制度。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2016年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后由当地政府公布。
  第七条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家庭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给予机构每人每月500元补助。

第四章  补贴审批程序
 
    第八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应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二)初审。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进行核实,并对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复审。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区民政部门审定。
  (四)审定。区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乡镇(街道)残联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复审、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补贴发放
 
 第十条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应由残联会同民政、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有条件的地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残疾人照料服务应明确标准,相关服务标准由区民政部门、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人照料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提升残疾人托(安)养照料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达到规定照料服务标准的,应督促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未整改的,取消照料服务资格;对于服务规范、绩效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残疾状况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

第八章  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应当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所需资金。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残联组织应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市民政局、市残联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七条各类托养机构要自觉接受民政、残联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移用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到位,不发或少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城,所涉资金由当地财政自行负责。由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绍兴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市残字〔2008〕35号)及《关于扩大市区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的通知》(绍市残字〔2013〕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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