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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低保家庭ABC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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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7 14:5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虞区低保家庭ABC管理实施意见


虞民[2014]35号
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上虞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11〕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的民生工程托底工程,实行低保救助分类管理,是为更好的做到 “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补尽补”,更好的体现低保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原则,利于进行低保家庭收入核查,利于低保动态管理,达到低保管理精细化。

二、分类对象

(一)低保对象分类
经认定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根据年龄、身体、劳动能力、致贫原因及困难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Ⅰ类对象
1、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员(残疾一级、二级以及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三级、四级);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Ⅱ类对象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般残疾人;(除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外的其他残疾三级、四级);
2、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鉴定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3、患有重特大疾病,负担中高额医疗费用人员;
4、无法出具医疗证明、残疾证、劳动力鉴定书,但有村三委会五人以上签名证明,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弱劳力或无劳力状况的成年人;
5、有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6、有法定抚养义务人的未成年人;
7、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高中、中专、中技、职高和全日制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

(3)Ⅲ类对象
1、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人员;
2、其他人员。

(二)低保家庭分类
纳入低保救助的家庭为低保家庭。分为ABC三类家庭:

(1)A类低保家庭:是指因年老、残疾、无人抚养等原因导致家庭缺少劳力,其收入情况、人员结构长期无变化,没有任何就业潜力且困难较大的家庭。人员结构主要以Ⅰ类对象为主。

(2)B类低保家庭:是指因失业、年老、残疾、患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其收入情况、人员结构短期内无变化,但具有就业潜力或有脱贫可能的家庭。人员构成包括Ⅰ类对象和Ⅱ类对象。

(3)C类低保家庭:是指因突发性的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短期内无法自救,但经劳动、就业或再就业、扶持生产、医疗康复等途径,有可能改变生活困难状况的家庭。人员构成中有Ⅲ类对象。

三、核查标准
1、A类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主要核查低保对象死亡情况,家庭收入经济状况。
2、B类低保家庭, 每半年核查一次,主要核查低保对象病情状况,劳动力恢复状况,参加工作状况,家庭收入经济状况。
3、C类低保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主要核查低保对象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经济状况。

四、组织实施
1、第一阶段(3.3-3.20),各乡镇、街道对照低保家庭分类标准,对本辖区内低保家庭进行分类,用纸质和电子表格形式上报。

2、第二阶段(3.20-3.30)社救科工作人员和思锐软件公司人员在系统上进行更改设置。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乡镇民政助理员要认真组织实施,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此项基础性工作。
2、严格标准。要根据文件的标准,认真对待,合理分类,对一些低保家庭情况不清楚的,还要深入调查,摸清底细,确保归类准确。
3、持续长效。此项工作实施以后,将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列入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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