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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因病致贫困难家庭生活补助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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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9 07: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上虞市因病致贫困难家庭生活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虞民〔2011〕118号
各乡镇、街道:
    现将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虞政发〔2006〕6号)精神,制定完善的《上虞市因病致贫困难家庭生活补助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上虞市因病致贫困难家庭生活补助有关规定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虞政发〔2006〕6号)“对因病致贫困难家庭成员每人每月由市财政补助基本生活费”精神,现就准入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补助的对象
    户籍在本市患有恶性肿瘤、组织器管移植、尿毒症、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肝、脑、肾)、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和脑瘫(限未成年人)、高血压病(高血压2级及以上)、糖尿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及其他重大疾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及其家庭成员。
当年度新增补助对象:年度(上年度6月1日起到当年度5月31日止)医保报销外个人承担的医保自负费用及部分自理费用(除床位费超标部分外)超过25000元(参照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患大病困难群众的救助标准),家庭生活困难的.
历年补助对象:年度(上年度6月1日起到当年度5月31日止)医保报销外个人承担的医保自负费用及部分自理费用(除床位费超标部分外)超过10000元(参照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患大病困难群众的救助标准的40%),且家庭收入减去自负医疗费后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
    二、补助的标准
    因病致贫家庭成员生活补助每月按上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发放。
    三、补助的程序
    1、申请。每年5月份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一年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随时申请),填写《上虞市困难家庭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如实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疗证明,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上报的医疗报销发票、疾病诊断证明和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批。市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补助的时间
    因病致贫困难家庭生活补助是一种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救助时间为一年(即当年7月至次年6月),新增对象各乡镇、街道于每年5月份开展调查审核,对历年补助的对象,同时重新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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