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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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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 11: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绍兴市上虞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社区社会组织,保障社区社会组织合法权益,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服务、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有效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根据《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14〕82号)、《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6〕1号)及《绍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市民社〔2015〕122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乡镇(街道)或社区辖区为活动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服务性、文体娱乐性和参与社区协同管理等活动,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不具备登记条件,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注销工作;社区居(村)委会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主管单位,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备案的指导、服务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区范围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

第五条  在本区范围内,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在实施备案管理时,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要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合法的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应不少于3人,会员应不少于10人。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内容:

(一)名称;

(二)章程;

(三)活动场所;

(四)负责人;

(五)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六)活动资金和活动地域。

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绍兴市上虞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章程;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特殊行业的还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许可文件。

第十条  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乡镇(街道)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乡镇(街道)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管理机关不予备案:

(一)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三)申请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或注销)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相应的备案(变更或注销)申请表,持规定的全部有效材料(一式三份),报社区居(村)委会初审;

(二)社区居(村)委会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有效材料(一式三份)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填写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有效材料(一式三份)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备案(变更或注销)的决定,同时颁发(换发或收回)《上虞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四)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负责人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负责人应于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的,剩余财产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村)委会的指导下,用于社区社会组织所在区域的相关事业。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报表按季度定期报送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汇总,按规定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必须提前3日向社区居(村)委会进行报告;社区社会组织跨社区开展重大活动的,须同时向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和活动举办地社区居(村)委会进行报告;每年年底前向社区居(村)委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村)委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备案证书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非法取得收入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五)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社区居(村)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进行初审、公示和提出初审意见;

(三)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劝阻并报告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规行为;

(四)宣传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有关知识;

(五)指导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注销工作;

(二)对辖区内社区居(村)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三)建立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台账,按季度定期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四)对辖区内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二)积极培育扶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社区社会组织资助和奖励机制;

    (三)探索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协同管理和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

    (四)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五)及时统计汇总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按规定报送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8位数字组成:第1位:类别编号;第2-3位:行政区划代码(我区为04);第4-5位:乡镇、街道编号,第6-8位:流水编号。

社区社会组织类别编号为: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编号为“1”;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社区社会组织编号为“2”。           

乡镇(街道)编号:百官街道为“01”、曹娥街道为“02”、东关街道为“03”、道墟街道为“04”、小越街道为“05”、梁湖街道为“06”、崧厦镇为“07”、章镇镇为“08”、丰惠镇为“09”、上浦镇为“10”、汤浦镇为“11”、永和镇为“12”、驿亭镇为“13”、谢塘镇为“14”、盖北镇为“15”、长塘镇为“16”、 岭南乡为“17”、陈溪乡为“18”、下管镇为“19”、丁宅乡为“20”。 如百官街道备案的第一家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其备案号应为“虞社区社证字第10401001号”。

第二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登记相关表格式样由区民政局统一格式,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登记证书由区民政局统一印制下发。相关表格及章程范本,可登陆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ngyu.gov.cn/)政府部门网站栏目民政局下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上虞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虞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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