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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调查复核及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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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 11: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调查复核及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思路,围绕“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标要求,更好落实《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调查复核及动态管理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附件1)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要求以及新的政策规定,决定对全区现有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重新进行调查复核,建档立册,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的动态管理。

二、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根据现有低保、低保边缘户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分类调查复核。调查复核要实事求是,要采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复核。

(二)具体组织实施复核过程中,要压实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各低保、低保边缘户所在村(居)干部、联村(居)干部,要上门入户调查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境情况,并如实填报《上虞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动态管理调查复核表》(附件2);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要根据填报的表格进行再次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填报《上虞区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动态管理调查复核汇总表》(附件3),报请分管领导审定,同时报请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把关。以上表格上报时必须按照要求层层签署姓名,签署不实的将予以退回。

(三)调查复核后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档案管理,按照一户一档的标准进行建档立册,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社会救助公示栏长期公示,公布低保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档案及动态管理材料进行分类管理和妥善保管,以备随时查阅。同时,根据低保、低保边缘户的家庭实际情况给予分类动态管理,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较为稳定的家庭,定为A类家庭,每年至少复核1次;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较不稳定以及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家庭,定为B类家庭,每季度必须复核1次 ,并要求进行定期走访调查复核。

(四)各乡镇、街道在实施动态管理时,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阳光操作,不优亲厚友。对因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意见作出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的审批决定。各乡镇、街道根据民政局的审批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低保、低保边缘户对象,需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必须送达《上虞区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附件4)。

三、完成时间

各乡镇、街道要在2018年2月1日前完成调查复核工作,并将附表2、3留档后,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以及电子版上报到区民政局社救科。以后执行长效管理制度,分类按规定上报。

四、相关责任

对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调查复核及实施动态管理工作中,出现调查复核不实或存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按《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第五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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