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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往来要还款最好不要请别人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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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 07: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意往来要还款最好不要请别人代付
啥?是还款还是交易款很难说清! 绍兴一公民委托宁波一公司代还15万元货款,公司付钱了但法院认定这不是那笔还款
  为啥?是还款还是交易款很难说清!
  绍兴一公民委托宁波一公司代还15万元货款,公司付钱了但法院认定这不是那笔还款
  欠谁的钱最好自己向谁还,如果让别人代付,很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近日,记者从绍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民事纠纷,绍兴一公民欠了一家纺织公司15万多元的货款,他委托一家宁波公司代付,结果宁波公司将接近这一数额的钱款付给了纺织公司,但这笔钱到底是不是那笔还款谁都无法说清。就在前几天,这位绍兴公民收到了败诉的判决书。
  
  □记者 裴金红
  这算不算代为还钱?大家都没法说清楚!
  张某是绍兴县漓渚镇人,与绍兴市海远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远针纺”)有多次业务往来。2010年2月9日,张某欠“海远针纺”货款154422元,张某称当时经该公司负责人胡某同意,委托宁波恒天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天”)或者宁波明盛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明盛”)代付该款项。
  事后,“宁波恒天”于2010年3月29日、6月13日分别向“海远针纺”汇入10万元、5万元,张某认为“宁波恒天”是为自己代为还款,他自己实际仅欠“海远针纺”货款4422元。然而,去年“海远针纺”负责人胡某却告诉张某,自己从未收到这笔所谓“还款”。胡某还因此向绍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支付他154422元的货款。
  在这场官司中,张某遭遇了败诉,然而他却很不服气,他认为“宁波恒天”支付的那笔钱就是他委托代付的货款。为了讨回钱,张某向绍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海远针纺”不当得利,并返还15万元及利息。
  法院调查之后发现,“宁波恒天”确实曾分两次向“海远针纺”汇入15万元现金,而这也成为张某和胡某争执的焦点。
  张某认为,“宁波恒天”与“海远针纺”并无业务往来,所以这笔钱就是他委托代为偿还的货款。但“海远针纺”负责人胡某却坚持认为,“宁波恒天”与公司一直存在业务往来,“宁波恒天”所付的15万元货款,其性质为双方之间的业务结算款,并非代张某支付的货款。胡某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请人代为还钱可以,但一定要把证据保存好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2010年2月9日,张某确实向胡某出具了委托书一份,确认尚欠胡某货款154422元,并写明“委托宁波恒天织造有限公司或宁波明盛家纺有限公司代付”。在此之后,“宁波恒天”确实有两次向“海远针纺”汇入15万元现金,汇款用途为货款。然而,这就能说明这笔钱是张某的还款吗?
  庭审中,张某认为本案定性为不当得利的理由是因“宁波恒天”与““海远针纺”无其他业务往来,胡某在否认该款用于支付其个人债权的情况下,收到“宁波恒天”支付的1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理应按不当得利归还。然而,法院调查后发现,除了共计15万元的两次汇款,“宁波恒天”还多次向“海远针纺”汇入款项。这意味着,这15万现金到底是否是张某委托代付的货款,已无法证明。
  基于这样的事实,法官认为,在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中,给付者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财产资源的变动,应对给付的原因及给付原因丧失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张某的举证显然不能说明不当得利的成立。为此,法官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谈及此案,相关法官提醒说,现实中有很多自己欠钱请别人代为还款的例子,到最后很容易发生“三角债”而闹上法庭。所以,我们一定要尽量避免请别人代为还款,如果一定要请人代还,在还钱时最好通过书面文件写清楚。毕竟,法庭上,有了证据说话才有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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