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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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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07: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浙民优〔2007〕1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省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按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在当地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

  二、城镇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当地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农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当地2006年优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含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提高部分)。

  三、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当地2007年自然增长机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1200元补助。

  四、对在农村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00元。不符合评残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参照参战退役人员的补助标准执行。

  五、今年调标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政府分级负担。其中,在我省自然增长机制幅度范围内的调标增资经费由各市、县(市、区)财政负担,超过自然增长机制幅度的增资经费,由省财政分别按照调标所需经费40%、60%、80%的比例,对不同市、县(市、区)安排补助资金,其中:对杭州市本级、萧山、余杭、临安、富阳、温州市本级、瑞安、乐清、嘉兴市本级、海宁、平湖、桐乡、嘉善、湖州市本级、绍兴市本级、诸暨、上虞、绍兴县、义乌、东阳、台州市本级、温岭、玉环等23个市县按4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对桐庐、海盐、长兴、德清、新昌、嵊州、浦江、永康、临海等9个市县按6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对建德、淳安、平阳、洞头、永嘉、苍南、文成、泰顺、安吉、金华市本级、武义、磐安、兰溪、衢州市本级、江山、龙游、常山、开化、舟山市本级、岱山、嵊泗、天台、仙居、三门、丽水市本级、龙泉、缙云、青田、云和、遂昌、松阳、庆元、景宁等33个市县按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这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里的政策,切实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运转,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 (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表: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七年七月六日
附表1
      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8900
因公
18300
因病
17700
二级
因战
17100
因公
16200
因病
15600
三级
因战
15000
因公
14100
因病
13200
四级
因战
12300
因公
11100
因病
10200
五级
因战
9600
因公
8400
因病
7800
六级
因战
7500
因公
7080
因病
6000
七级
因战
5700
因公
5100
八级
因战
3600
因公
3300
九级
因战
3000
因公
2400
十级
因战
2100
因公
1800

附表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6000
5400
5100
农村
3600
3420
3300
                 
附表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3680
12240
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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