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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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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06: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问答





 
     1、浙江省的居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按《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就有权提出申请。
  2、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农村村民应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3、计算“家庭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如何计算“人均收入”?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银行储蓄和其他金融性财产。居民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月人均收入;村民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月人均收入。
  4、哪些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答: 可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有:
  (1)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待遇;
  (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3)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
  (4)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5)丧葬费、抚恤金;
  (6)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7)因病生活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部分;
  (8)因灾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住房修复部分
  (9)因就学困难得到政府补助款和社会捐款中用于学业开支部分;
  (10)计划生育父母奖励扶助金及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费;
  (11)经省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5、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是否计入家庭收入?
  答: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应予以减去。
  6、居民、村民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什么时候能得到答复?
  答: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的核查,同时委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报送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函告申请人,村(居)委会公布准予救助的家庭名单。
  7、哪些情况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
  答:以下三种情况均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
  答:对困难人群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9、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如何保证?
  答: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多渠道筹措资金。省财政对确有困难的市、县(市、区)酌情给予适当补助。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年度保障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纳入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科目。各级民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若遇保障标准调整,需增加保障资金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追加预算。
  10、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低保提供捐赠、资助的资金如何管理?
  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所提供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接收,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11、如何确定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答: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最低工资调整情况定期调整。
  12、救助对象其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在15日内向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管理审批机构根据居(村)委会的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审批,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手续。
  13、救助对象的户籍地发生变化时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答:救助对象的户籍地发生变化时,应持原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的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救助手续。同时,执行新户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4、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何确定?
  答:有法律文书或协议规定的,按规定支付。无法律文书和协议的,或法律文书、协议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以下公式确定: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口×1.5倍当地低保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抚养、扶养)人数。
  15、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金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理?
  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收入增加面没有及时申报、办理停发、减发手续而继续享受低保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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