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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城市开展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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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06: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城市开展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民基〔2008〕109号

各市民政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城市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的通知》(民函[2007]319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 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的重要意义
  社区志愿者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忽视的力量。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带动更多的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在社区逐步形成“有时间做志愿者,有能力奉献社会”的良好氛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的具体体现。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是指街道或社区组织对社区居民中有志于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进行登记、联系,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方便的制度。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对于动员各方参加社区志愿活动,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促进社区志愿者组织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全面推动社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 试点范围和主要任务
  各市确定1-2个区(市、县)开展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试点,待摸索经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开。
  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一)以区(市、县)为单位建立中国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区(市、县)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本辖区的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相关社区志愿组织应及时将社区志愿者的基本信息上报或上传到区(市、县)民政部门,促进社区志愿服务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应以区(市、县)为单位建立“中国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街道、社区及相关志愿者组织要充分利用该系统的查询、管理等功能,调节社区志愿服务的需求和供给,提高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管理水平。
  (二)以街道或社区为单位开展社区志愿者注册工作。凡在街道或社区层面成立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地方,可以依托社区志愿者组织开展注册工作;尚未成立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注册工作。
  (三)统一编制社区志愿者注册证号。凡注册为社区志愿者的居民,负责注册的组织应向其颁发“中国社区志愿者证书”,并标明注册号码。“中国社区志愿者证书”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提供式样,各区(市、县)可自行印制。按照全国有关的编制规划统一编制社区志愿者注册号码,并在中国社区志愿者证书上注明。注册证书及注册证号全国通用,原则上“一人一号”,注册的志愿者可以终生使用。
  (四)大力开展注册社区志愿者培训活动。各试点单位要因地制宜开展社区志愿者培训工作,把社区志愿者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技能培训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社区志愿者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要加强对社区志愿者组织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社区志愿者注册证号编制规划,熟练操作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
  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作为当前完善社区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逐步将指导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经费列入社区建设工作年度经费预算中,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等有效途径,推动社区志愿服务持续、深入发展。
  请各市在6月底前将确定的试点区(市、区)名单报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有关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的使用、培训、维护等具体工作,民政部委托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负责,试点地区请直接向中国社工协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010-65008670,65927696)提交申报材料,便于及时开展当地社区志愿者注册工作。

附件1:中国社区志愿者注册工作申报表.doc
  2:中国社区志愿者注册工作流程.doc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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