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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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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8 06: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部门出台管理办法 强化城乡低保资金管理
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低保工作经费不得从低保资金中列支 ■低保金应当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 记者16日获悉,财政部、民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强化“以奖代补”机制。
  该办法将于10月底正式实施。两部门明确,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城乡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金和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
  根据办法,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收入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因素分配等方法,科学合理地分配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强化“以奖代补”机制,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因素分配方法主要依据城乡低保对象数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城乡低保资金安排情况等因素;以奖代补主要依据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办法强调,中央财政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综合考虑城乡低保工作量等因素予以合理安排。基层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
  城乡低保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城市低保资金和农村低保资金年终滚存结余一般均不得超过其当年支出总额的10%。
  此外,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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