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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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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07: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绍兴市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 作者: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出处:市残联 ]
    根据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09〕62号)中关于“将重度精神残疾人列入免费救治范围”的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
    绍兴市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同时持有《绍兴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持有《绍兴市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二、实施方式
    (一)住院治疗: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二)康复照料:经过住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后可采用托养照料或社区照料等形式进行康复、治疗。
    三、费用补助
    住院治疗时间原则上控制在三个月之内,每日费用不超170元(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报销部分),原则上每人每年住院不超过一次。
    四、资金渠道
    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费用采用多渠道筹措,分别由财政预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医保资金构成。
    五、实施程序
    (一)住院治疗前,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申请审批表》,镇(街道)残联进行初审,由市公共卫生委员会精神卫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精卫办”)审定。
    (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所产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市残联与定点医院统一结算。市残联根据年初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于每季度末前10个工作日将用款计划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将款项于季末拨付到残联专用帐户。市第七人民医院填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专用汇总表报市残联,市残联审核后将住院治疗费用拨付给市七院。
    (三)定点医院为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其中肇事肇祸的困难重性精神病人由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收住治疗。
    (四)申请资料:
    户口本、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家庭情况证明(《绍兴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补助资料由市精卫办保存并送市残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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