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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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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07: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绍兴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 作者: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出处:市残联 ]
    为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意见》(浙政发〔2008〕29号)、浙残联教就〔2008〕46号文件精神,为减轻各县(市、区)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进一步改善重度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根据各县(市、区)的实际现状,特制定操作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08年绍兴市任务数为600名,其中:市区260名(包括越城区155名、市直105名),诸暨市300名,嵊州市40名。
    二、实施对象
    凡是具有本县(市、区)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实施对象。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以生活不能自理为重点(生活不能自理是指日常起居、衣着饮食等基本生活能力丧失,自身不能料理的残疾人),适当放宽到精神二级、智力二级及多种残疾的残疾人。
    三、托(安)养方式
    根据重度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状况及各地托(安)养机构条件,可采取不同的托(安)养方式:
    (一)集中托养,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家庭护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
    (二)日间照料,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三)居家安养,对象一般为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重度残疾人。
    ( 四 )市区对贫困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医疗康复救助及照料(具体实施方案另发)。
    四、审批程序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绍兴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残疾人证。
    (二)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根据本人愿望、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情况提出托(安)养的方式,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如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还须出具相关证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残联。
    (三)乡镇(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四)各县(市、区)残联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函告有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托(安)养手续。
    各县(市、区)在审核托(安)养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人持有的《残疾人证》进行审核,需要鉴定、重新核发证件的予以重新核发。
    五、服务标准
    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
    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应首先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对纳入日间照料的重度残疾人,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同时,所有选定为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安)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实行居家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必须有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重度残疾人生活照料需求。
    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具体服务标准由残联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
    六、费用补助
    集中托养经费由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和护理费组成,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参照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确定,护理费参照护理等级相应的护理标准确定。
    费用补助指导线:集中托养费用每人每年不低于7500元;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费用每人每年不低于3750元。上述费用补助指导线,若有调整另行公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从实际出发,提高补助标准。
    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的财政补助经费,由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托(安)养机构或存入其个人银行卡(折)。
    七、工作分工
    各级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机构的选定等相关具体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基本设施设备的提供和服务,做好对托(安)养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托(安)养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照料居家安养残疾人人员的工作作为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
    市、区卫生部门做好重症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救助具体实施工作。
    八、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残联要及时报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需求调查和完成情况的统计信息。各县(市、区)残联应于每年8月10日前,将下年度需求调查情况填写《绍兴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服务需求情况汇总表》报市残联,市残联应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上报省残联。每季(年)末,各县(市、区)残联应将本季(年)度《绍兴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任务完成情况进度表》上报市残联,再由市残联汇总上报省残联。各县(市、区)残联上报纸质报表的同时,要及时将实际完成的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名册及有关数据录入“残疾人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按照政府要求建立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制度,组织对各地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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