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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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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07: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绍兴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意见
[ 作者: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出处:市残联 ]
    为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促进残疾人共建共享全面小康生活,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09〕62号),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工作目标
    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为重点,通过贴息、资金补助等特惠方式,努力使广大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残有所助、劳有所得,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共享小康生活。“绍兴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采取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帮扶,残疾人村级专业合作社、网上就业创业模式培育帮扶,残疾人种养业、加工业、服务业贷款贴息帮扶,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帮扶等实施形式,每年扶持就业创业的残疾人达到3000名以上。到2012年,争取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帮扶对象和贴息帮扶的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创建20个市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其中申报省级10个;扶贫示范基地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人均年收入达到当地人均年收入水平,辐射带动的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达到2500元以上;培育市级农村残疾人专业合作社50个,安置农村残疾人600名,专业合作社安置残疾人人均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年收入;实现100名残疾人网上就业创业;同时进一步加大扶持残疾人在公益性岗位和居家就业创业的力度,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进一步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推动受帮扶的残疾人生活水平有明显改善。
    三、重点扶持项目
    凡是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为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的实施对象。
    1、对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的,给予贷款贴息扶持。残疾人个人贷款5万元以内的按实给予贴息,超过5万元,超过部分最高按5%的年利率、20万元贷款额度内按实给予贴息;残疾人扶贫基地按3%的年利率、10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贴息。市级以上残疾人扶贫基地年审年检合格的,每年提供银行(信用社)贷款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月息3‰以上部分给予贴息。
    2、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当年新创业的个体、私营业主,取得《营业执照》,已投入实质性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城乡残疾人(包括农村残疾人种养业、手工业等),给予一次性创业专项资金补助5000元。
    3、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村级专业合作社,开办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扶持经费。
    4、对被授予年度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省级扶贫基地标准另行制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被授予绍兴市级残疾人扶贫基地的(标准另发,2010年重新审核验收),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5、对年销售收入不满10万元的残疾人企业自发文之日起三年,对新开办的残疾人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实施税额补助(每年按实际所交税额实施补助,但最多每年不超过5000元)。
    6、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种养(殖)业生产或灵活就业(包括网上就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贴50%。
    扶持对象不得重复享受资金补助。
    四、资金保障
    1、市、县财政部门应将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优先用于该项计划,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总额的10%。
    2、第1款和第2款扶持资金从县级财政中支出,主要渠道是以省给各县(市)每年的扶持资金和各县(市)就业保障金收入总额的10%中支出。第3款资金由市财政支付,具体可从市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第4款中的省级补助金由省里支出,市级补助金由市里支出。第5款和第6款在市区实施,资金有市级财政支付,具体可从市保障金中列支;各县(市)可参照执行,资金从县财政中支出。
    3、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⑴在第三条第1款、第2款中补助对象需填写《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请表》、《残疾人贷款贴息申请表》向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经残联、财政审核后,对符合省补助条件的由各县(市、区)残联汇总7月底前报省残联、财政审批,报市残联备案。
    ⑵符合第三条第3款条件的专业合作社,填写《绍兴市区残疾人村级专业合作社帮扶资金申请表》向县(市、区)残联申报,经县(市、区)初审后于7月底以前报市残联、财政审批。
    ⑶符合第三条第4款中的市级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填写《绍兴市市级残疾人扶贫基地申请表》,经县(市、区)残联初审,于7月底前报市残联、财政审批。推荐为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由市残联于7月底前审核报省残联、财政审批。
    ⑷符合第三条第5款扶持资金条件的创业者,须每年3月底前按管理属地分别向市残联或区残联提出申请,经残联审核和报同级财政审批后核拨资金。
    申请残疾人就业创业市级补助资金应提供申请报告、市级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国税地税开具的税证单据原件及营业执照、残疾人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⑸符合第三条第6款条件的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应持户口簿、《残疾人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持户口簿、《残疾人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
    4、第三条第5款、第6款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五、组织实施
    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这项工作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就业创业是残疾人及其家庭改善状况、平等参与、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手段,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是各级残联组织、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计划的实施。各级残联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具体实施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运用残疾人二次抽样调查的成果和根据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情况,切实掌握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基本状况,做好调查摸底、汇总统计、对象审核、填表上报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残联应建立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加强对受补助对象的跟踪服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新增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有关公益性就业岗位的政策规定予以落实,并按年度汇总残疾人纳入公益性岗位安排情况(见附件12、附件13)。
    (二)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正公平。各地要认真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加大宣传与培训力度,做到政策、程序公开透明。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资金补助的残疾人和有关单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要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促进这项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
    (三)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随意提高补助标准或截留、挪作它用,对虚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财政厅、省残联、省人力社保厅将适时组织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督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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