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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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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06: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绍兴市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
[ 作者: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    出处:市残联 ]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09〕3号)和《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09〕62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残疾人的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快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小康• 阳光庇护中心计划实施方案》(浙残联教就〔2010〕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联动,因地制宜地推动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强化统筹,与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政策相衔接,与工(农)疗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建设庇护工场和生产庇护产品相结合,统一安排,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正,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任务目标
    在2012年前,全市共建15家市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根据省给我市目标任务,全市共建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7家,在2011年全部建成(其中2010年建3家,2011年建4家)。各县(市、区)必须2011年底前建成1家省级“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市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原则上参照省“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和验收,省级“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在市级中心中择优推荐和创建。
    三、服务对象与功能
    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是以劳动年龄段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各县(市、区)要依托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并兼有庇护工场、工(农)疗、生产技能、职业培训等辅助性服务功能。
    四、设施要求
    “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要设在生活方便的区域,有相对独立的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设置规模能接纳服务对象20人(包括20人)以上,人均面积一般在20平方米左右,室内外有一定的活动场地。建有生活照料、医疗康复、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工场作业、培训、办公等设施,配有相应设备。以租赁形式解决场地的,必须签有五年以上合同。符合以上条件并验收合格的,省级的统一挂“浙江省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绍兴市级的统一挂“绍兴市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标识。
    五、政策扶持
    (一)在庇护中心开展工(农)疗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生产的产品作为专产、专营庇护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庇护中心护理岗位列入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9〕19号)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
    (二)凡符合省、市级要求的庇护中心,市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由省财政按政策另行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建设。所需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申报与验收各县(市、区)由残联牵头对所建成的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向省、市残联申报(申请省级的由市初审送省残联),省级中心直接由省残联组织验收,市级中心由市残联牵头组织力量验收。申报时要提交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补助申请表(附件),并提交机构资质证(执业资格证)、房产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投资总额汇总表及相关发票复印件和书面报告。
    六、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要根据市级实施方案,制定当地开展庇护中心建设的具体实施细则,依托乡镇(街道)开展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出资、引进社会资本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或依托社会养老机构、工(农)疗机构及其它社会公益机构,建立有规模、多服务的托养服务组织,保障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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