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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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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06: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逐步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条件的通知
[ 作者:省残联    出处:省残联网站 ]

各市(地)、县建委(建设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逐步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根据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一、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要认真建设无障碍设施。公园、广场、游览地和居住小区的公共活动场所中的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应满足手摇三轮车者、轮椅者、拄拐杖者和视力残疾者通行。今后,新建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与人行道衔接处的道牙,都要做成坡道。现有道路交叉口处也要有计划地增设坡道。旧路改造要增做坡道。商业、服务业及有关公共活动场所、交通、医疗等建筑出入口处和附近的人行道与车道的衔接处,都应增设坡道,以便残疾者顺利通行。
  二、各地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在规划时提出无障碍设施的具体要求,便于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贯彻落实,对于残疾人办的福利工厂和康复、服务机构,在用地上应给予保证,就近安排,尽可能减少出行距离。
  三、各设计单位对含有无障碍设施的工程,应严格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工程概算中应包括无障碍设施费用。设计部门和主管审查部门均应层层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审批设计。
  四、无障碍设施应与整个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验收。
  五、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任意在城市道路设障,不仅严重影响残疾人的活动,而且给正常人的活动也造成困难。各地对城市道路障碍要组织一次清理整顿,提出改进办法。
  六、要加强对窨井、明沟、下水道、储粪池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确保完好,以防造成意外的伤害事故。
  七、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给予照顾。盲人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乘坐范围逐步扩大到郊区线路。有条件的大城市可选择某公园一角设立供盲人欣赏的香花园。
  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和民政部门,对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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