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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十五”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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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06: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十五”实施方案
[ 作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出处:中残联网站 ]
    我国6000万残疾人中,近一半的残疾人生活状况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相当一部分生活贫困,400多万残疾人需要国家和社会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过程中,不失时机地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切实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是“十五”期间的重要任务。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残疾人基本需求得到保障;
  ——城镇残疾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障;
  ——创造条件适当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

二、主要措施

1.调查摸底,建立档案

县(市、区)残联组织对贫困残疾人家庭逐户摸底,准确掌握贫困户的家庭经济和实际生活水平,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对象档案,并及时掌握变化情况,为落实保障措施提供依据。

2.落实现行保障法规、政策

(1)城 市

  ——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以及残疾人中的“三无”对象全部纳入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差额救助标准。
  ——各类企业应依法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确保残疾职工在年老、生病、失业、工伤、生育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将残疾职工纳入。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做好自由职业、个体就业残疾人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工作。
  ——继续落实好集中供养、定期补助、临时救济在内的各项保障措施。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政策接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2)农 村

  ——继续实行对贫困残疾人的救济、扶助政策。已进行税费改革的,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列入乡镇财政支出;尚未进行税费改革的,继续实行救济和统筹扶助等政策。已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差额救助标准。
  ——继续落实好五保供养措施。各类敬老院、养老院等机构依据政策接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分散供养对象,提供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和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对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户,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帮助。

3.实行特别扶助

  ——在落实现行社会保障措施基础上,设立专项补助,对无业、重度残疾、一户多残和有特殊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扶助,解决其生活、就业、子女入学、配用辅助用具等困难。已设立专项补助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完善资金使用办法;尚未设立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项补助,提高残疾人的保障水平。
  ——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和社会救济救助等制度,帮助解决无业贫困残疾人的医疗、养老和意外原因造成的困难。
  ——区、县级残联负责专项补助、救助经费的管理和补助对象的审定,街道(乡、镇)残联负责初审和发放。

4.推动社会助残

  ——各级政府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残疾人贫困户“结对子”,开展多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解决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并逐步规范,形成制度。

  ——将助残活动融入社区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社区资源、场地和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就医、康复训练、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帮助。
  ——切实将残疾人纳入“春蕾计划”、“幸福工程”、“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行动”等社会救助活动。
  ——国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民办或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兴办各类重度残疾人寄养机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寄养机构管理办法、细则,加强对寄养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护被寄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寄养机构健康发展。

三、统计检查

  ——认真做好统计工作,继续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做到层层审核,严格把关,报表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报送及时。
  ——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系统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各级残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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