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质量,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信访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残疾人信访是人民群众信访的一部分,是残疾人通过来信来访提出要求、建议、批评、揭发、控告、申诉,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各级残联要支持和保护。 第三条 残疾人信访工作是残疾人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残联的一项经常性群众工作和政治工作,是为残疾人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手段,是同残疾人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搞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对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稳定和发展社会,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第四条 残疾人问题涉及社会各个领域。残疾人信访工作渗透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各级残联和残疾人组织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协助政府和有关方面,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是特殊困难的信访对象,残联是“残疾人之家”。受理残疾人信访要热情、耐心、负责。接待好每一位来访者,处理好每一件来信。把思想工作和宣传工作贯彻始终。 第六条 残联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受理本地区残疾人的来信来访案件和上级领导机关及有关方面交办的来信来访案件。 (二)定期研究残疾人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领导及有关方面反映,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三)对下级残联和残疾人组织进行信访业务指导,帮助开展工作。 第七条 要实事求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办事。受理的问题,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无明文规定的,参照有关原则变通办理,争取对残疾人有所照顾。 第八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一)残联本身应该或能够解决的,要直接解决。 (二)转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的,要主动配合,敦促妥善解决。 (三)交下级残联和有关方面办理的,要积极帮助、督促、检查,直到解决为止。 (四)涉及几个部门或跨地区的信访问题,要主动汇报、协调,促使合理解决。 第九条 区别情况,不同处理,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一)对反映困难和要求的案件,凡能够解决的,要给予解决;一时难以办到的或要求过高和不合理的,要讲清情况,耐心说服。 (二)对申诉案件,要向司法部门反映,妥善处理。处理结果要同申诉人见面。 (三)对揭发和控告案件,根据问题的性质,协同有关部门,认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要通知揭发、控告人。 (四)对合理建议和正当批评,要欢迎、感谢,并交有关方面研究、采纳。有重要创议的应予以表扬和鼓励。 第十条 处理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的信件不超过一个月;疑难信件不超过三个月;紧急信件,随时办理。对来访者,尽量做到随来随谈,处理时限与来信相同。 对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领导批办的信访案件,应在三个月内上报处理结果或查处情况。 第十一条。重视对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理。重要信访案件一般包括:涉及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机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残疾人事业发展大局的案件;集体上访和潜在的集体上访案件;有明文规定应该办理而有关方面顶拖不办的典型案件;领导批办的紧急案件等等。对这些案件要向领导和有关方面及时反映,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必要时立专案查处,查处情况和结果要报告。 第十二条 要依靠政府信访部门,主动汇报,争取支持。要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单位建立工作联系。 第十三条 对来访者要进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教育,要求他们遵纪守法,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许诬告他人,不准无理取闹。 对无理取闹,妨碍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上访人员,必要时可与公安部门联系,收容遣送。 第十四条 对来信来访要认真登记;结案后要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加强县级残联信访工作。残疾人信访反映的问题,多数应该而且可能在当地解决。要处理好初访,防止越级上访。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县级残联要把开展工作同解决信访中的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做到“超前服务”。 上级残联要关心和支持县级残联的信访工作,除业务上一般指导外,重要疑难案件可联合办理。 第十六条 各级残联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重大案件,领导要亲自过问。要有一位领导同志分管信访工作。领导同志都要亲自受理来信来访。要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省级以上残联领导要保证每年有10—15天的信访接待日;地、市、县残联领导要把信访工作作为日常工作之一。 第十七条 各级残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信访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代表本级残联受理残疾人来信来访。 (一)中国残联设信访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干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残联应配备专职信访干部,任务重的可设信访科(办公室)。 (三)地区(市、州、盟)残联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任务重的可设信访股(办公室)。 (四)县(市、区、旗)残联要配备兼职信访干部,人人会做信访工作。 (五)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的残疾人组织要设信访联络员。 第十八条 各级残联的业务部门要支持信访工作,有责任协助信访部门办案和直接受理案件。 第十九条 要物色对残疾人有感情、群众观念强、熟悉政策的同志做信访工作。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信访干部,吸收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给予必要的保健补贴。 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信访人员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条 要保证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手段。信访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预算,实报实销。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联和残疾人组织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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