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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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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0 12: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救助管理

    (一)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二)街头危急病人处置
  街头危急病人是指在街头发现的患重症、危急疾病的各类盲流人员和一时难以查明身份的病人,包括严重精神病人、自杀人员、急性传染病人和患其他疾病的危急病人。
  1、责任管理单位
  凡发现上述街头危急病人,现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为责任办理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往就近医院(卫生院,下同)诊治;如被群众发现送往医院的,责任地区的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医院通知后,应立即前往医院办理医疗或住院手续,并负责查明病人的基本情况(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发现原因)。自杀病人和严重精神病人,公安派出所为责任管理单位;其他危急病人,街道办事处为责任管理单位。
  夜间街头病人由现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联防)、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处理者,以公安派出所(联防)为主将危急病人速送指定医院抢救,并负责办理登记,通知现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速来交接。
  2、接收医院
  凡市、区所属的任何医院,在接收街头危急病人时,必须认真记录护送者及病人被发现、护送的情况,并根据责任管理单位的职责分工,通知现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同时,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积极抢救治疗,做好护理工作,不得借故推诿。危急病人入院后,由所在医院负责管理,如需转院进一步治疗的,要负责转送至附近医院(无车辆单位,由市卫生局安排市急救站负责转送)。
  病人在治疗期间正常死亡,医院应认真填写病情、住址及死亡原因,并根据不同对象,分别由所在医院或责任管理单位通知死者亲属或工作单位前来料理后事。亲属下落不明的,作无主处理,由责任管理单位通知市殡仪馆接尸火化。
夜间街头危急病人救治单位为市一院、二院、三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
  3、事后处理
  治愈后,由责任管理单位通知其亲属或工作单位接回;确属无生活依靠的,及时与民政部门联系,由市遣送站遣送原籍。
  4、费用开支
  危急病人在收治期间的医药费、伙食费有其他费用,如有生活依靠的,应由责任管理单位通知亲属或单位付清;对无生活依靠,确实无法收回费用的,医院可与辖区民政部门联系,经民政部门审批酌情报销。无主死者的丧葬费由辖区民政部门支出。   严重精神病人送入奉化精神病院收治的,凡无生活依靠的,其费用由该院开支,市财政局酌情拨款给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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