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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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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0 12: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发[1978]104号和绍市劳[1999]27号文件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须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方可申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程序是:
  (一)要求鉴定的职工,先由企业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初步鉴定,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由企业填写《绍兴市实行医疗期职工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及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鉴定意见,附原始病历资料、身份证原件、医疗期满或终结书面资料,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体检,对未参加体检人员不予鉴定;
  (三)在体检的基础上,由市医疗技术专家组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级标准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级鉴定。
  (四)企业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本单位职工作出的鉴定结果在本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五)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且在本单位公示后无异议的,可办理有关退休、退职手续;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每季度组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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