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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政救助体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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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7 15: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答: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2.最低生活保障应向哪里提出申请?
  答:应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3至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五)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4.申请低保边缘户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其申请、审批程序与低保程序相同。
  5.哪些儿童为孤儿和困境儿童?
  答:《国务院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指出,困境儿童是指流浪未成年人和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其他原因包括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父母服刑或戒毒期间的儿童、贫困家庭患重病和罕见病的儿童等。
  6.如何申请办理医疗救助?
  答:由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在区内就医可以凭居民医保卡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7.浙江省罕见病救助的保障范围?
  答:经省内医学专家推荐,省级部门研究,纳入我省罕见病医疗保障范围的首批病种是戈谢病、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渐冻症)、苯丙酮尿症。纳入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名单是思而赞、科望、利鲁唑。
  保障对象是现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并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的患者;或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年龄不满5周岁,其父母一方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的浙江省户籍患者。
  8.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者家庭成员突发大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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