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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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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2 21: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8号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李立国
2016年8月31日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慈善组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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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2 21: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省民政厅明确:申请认定慈善组织须符合5项条件
编辑:王婞洋      责任编辑:毛田田     2017-05-06 08:04:15       来源:山西晚报
2017年5月4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公布申请慈善组织认定办事指南,明确了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的5项条件。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正式施行。省民政厅明确,《慈善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均可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5项条件:第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第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申请时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第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第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或者申请前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办理前,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在2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决定。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具体办理所需材料等,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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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2 21: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已登记认定500家慈善组织 113家获公募资格


2017-04-15 11:13:21    来源:新华网


4月12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在京发布“中国慈善法元年实施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报告)。据实施报告称,慈善法颁布后,全国共登记认定500家慈善法,113家组织获得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首批遴选13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全国备案21单慈善信托,中央出台15部与《慈善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表示,大慈善、专业化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潮流,慈善法也促进了企业股权捐赠,企业捐赠超出扣除限额允许三年内结转等税收政策的突破。指定13家互联网募捐平台,在世界上都是一项巨大探索。他认为,慈善部门的发展对于经济社会的总体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应当将《慈善法》的贯彻纳入经济与社会建设的基本布局,与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挖掘慈善部门的潜能,比如,在慈善捐赠、志愿服务和促进就业方面,慈善部门还有很大的潜力有待开发。

据实施报告课题组统计,在慈善组织登记认定方面,截至2016年底,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共登记认定500家慈善组织,其中有389家为存量认定的慈善组织,111家为新登记的慈善组织。在500家慈善组织中,经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有71家,地方有15个省份进行了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慈善组织数量排名前三的省份分别为:北京(250家),上海(37家),广东(30家)。

据实施报告显示,慈善法实施后,在慈善募捐方面,500家慈善组织中,有113家机构获得了公开募捐资格,其中94家为原有的公募基金会,4家为原有的非公募基金会,13家社会团体,另有2家社会服务机构获得公募资格。慈善法生效前,民政部指定了首批13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截至2016年底,其中11家平台正式上线运营。慈善组织募捐活动有序开展。

2016年,全国共有21单慈善信托成功备案,初始资金规模达0.85亿元,合同规模约30.85亿元。北京、上海、福建和陕西等11个省份开展了慈善信托备案工作。其中北京备案数量最多,共完成6单信托备案。

《慈善法》实施元年,多项配套措施出台,慈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家层面出台十余部配套文件,内容涵盖慈善组织登记认定、慈善募捐、慈善信托备案、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以及监督管理多个方面。与此同时,民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就三大条例和《志愿服务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法规修订与制定工作仍在进行中。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和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也将对于慈善组织产生重要影响。

从实施报告的研究来看,慈善法实施首年确实取得了多项显著进展。作为慈善领域的首部基本法,法律实施工作任务艰巨,民政部门等主管部门积极作为,通过积极培训宣传、密集出台配套文件、完善监管制度等方式保证了法律的顺利实施。不过从2016年的实施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面临诸多挑战,比如:

第一,虽然慈善法颁布后中央和多地民政部门和民间各类组织举办了多场培训,但培训主要集中在法律刚刚出台,配套措施尚不健全的阶段,对实操的指导意义不强。在慈善法配套规范不断更新后,相关培训没有持续性的跟进,从而造成部分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对于慈善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理解不清晰,进而影响了慈善法的实施。

第二,慈善登记认定工作推进不均衡。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不同省份对慈善法与现行三大条例的衔接理解不同,推进登记认定工作的力度不同。例如,有些省份要求基金会都应该进行慈善组织认定。此外,有些组织对于是否申请认定还处于观望状态。这与落实慈善组织税收减免的细则有待明确,包括三大条例在内的配套衔接制度有待完善有关。

第三,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仍以原有的公募基金会为主,网络募捐有待进一步规范。慈善信托整体发展还处于摸索阶段,各个项目的模式和治理架构都有较大差异。慈善信托配套税收优惠未明确,实践中只能采取技术性处理方式,不仅增加成本,而且存在合规风险。

实施报告建议,通过多种措施推动《慈善法》的进一步有效实施。包括:1.加强舆论宣传和理论研究,加大慈善法学习培训的广度和深度;2.加快三大条例、慈善税收、慈善信托等配套政策出台,推动慈善法律体系完善;3.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制定细则,促进地区平衡发展;4.完善慈善表彰制度,发挥先进组织和个人的引领作用;5.构建高效有力的法律实施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法律实施监督;6.建立健全咨询服务体系,为慈善法实施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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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2 21: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慈善组织认定”为什么这么重要?


与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的荒谬稍不一样,如何证明一个组织是慈善(公益)组织还是重要的。

比如这个天问:“我们已经在民政局登记注册了,章程上都写明了非盈利了,这不就是说明我们是公益/慈善组织吗?为什么免税资格的申请这么麻烦?为什么没有资格募款?

你知道的,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了我们这样的公益组织,还有医院、民办学校、福利院等单位,当时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服务,法律允许他们获取“合理报酬”。还有一些行业协会、商会、校友会均可以是社会团体法人,这一类“互益性社会团体”在登记注册中也并未与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区分开来。

通过名字就判断公益组织与否也有些天真,有些公益/慈善性机构的名字叫“研究会”、“协会”、“学会”等,通过名字根本无法判断其是否为公益性。


所以问题来了,“慈善性”认定清楚不清楚有啥影响?

1. 是公益/慈善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重要障碍点。

下文节选自2015年9月由全国6地6家组织共同发布的《政府培育社会组织政策创新调研报告》

“根据目前免税资格的有关法规条文,对于免税资格的申请着重在其公益性的认定上。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文件提供关于“公益性”或“公益慈善组织”的明确定义。因此,地方基层的税务人员无法有效判断申请的社会组织是否符合相关公益性标准,更多是通过申请机构所从事的领域、规模大小,甚至与政府部门关系的亲密程度进行判断。

根据我们在调查的188家公益慈善类组织中,仅有43家社会组织成功获得免税资格。大部分在民政部门通过公益慈善类注册的组织却依然无法享受免税资格。而负责登记管理的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缺乏沟通协调机制,导致社会组织无法证明其自身的“公益性”。广州一些公益组织反馈,即使开出民政部门的证明函,税务部门也未必认其业务的公益性。

而根据云南的调研,有时候有官方背景的公益组织也同样难于申请免税资格。某组织是一个由区民政局发起成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尽管有政府背景,他们在申请捐赠收据票据的时候也一样吃了闭门羹。后来区民政局副局长亲自去财政厅沟通此事,也一样无果。此组织负责人说,作为这样一个培育社会组织的地方,如果他们无法为社会组织在税收财政方面提供优惠服务,又怎么能吸引社会组织前来入驻?”


2. 是公益组织开放募捐资格的前提

目前,公益组织的募捐权是否开放是《慈善法》立法中的重要争议点。目前,只有公募基金会有公开募捐权。按照国际经验,认定清楚了“慈善性”的组织都应该有募捐的资格。

根据新的《广州市募捐条例》,广州的社团、民非等都可以申请募捐资格许可。《广州市募捐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募捐组织是指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以及根据本条例取得募捐许可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广州对募捐资格的取得采取许可制,申请许可的主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但究竟哪些组织是公益性组织?回到了老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医院、盈利性的民办学校也可以申请募捐吗?没有认定清楚组织的“慈善性”,谁来裁量/怎么裁量这个组织的是否能开展社会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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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2 21: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9号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李立国

2016年8月31日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十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七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被依法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方案范本等格式文本,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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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2 21: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认定首批全省性慈善组织

2016年12月05日 21: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杭州12月5日电(方堃 詹成芳)12月5日,浙江省五家慈善组织获颁标有“慈善组织”字样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四个大字被明确标注在了法人登记证书上的显要位置。
  “被认定为浙江首批全省性慈善组织,并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是压力,更是前进的动力。”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张春燕表示,基金会将按照《慈善法》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查找不足,规范发展,继续努力推进各项公益项目和慈善募捐活动。
  据悉,今年上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浙江省的本次认定,是《慈善法》实施以来,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认定的浙江省首批全省性慈善组织。
  除了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外,其余被认定的四家分别是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浙江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宁波鄞州银行公益基金会、浙江千训爱心慈善基金会。
  其中,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浙江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同时获颁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江宇对这五家慈善组织表示祝贺,希望他们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完善内部治理,规范慈善活动,以实际行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当好浙江省慈善组织的排头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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