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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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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9 14: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解读《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日前发布第577号国务院令,公布《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三十五条,以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民政部救灾司司长、国家减灾中心主任邹铭表示,在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条例的出台实施是我国灾害管理中的重大突破。针对受灾群众生活安排这样一个主题,对自然灾害的预防、救助准备,灾中的应急救援和过渡性安置,以及灾后的恢复与重建等,都在这一条例中做了系统、明确的规定。

  社会组织应协助政府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实际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不仅涉及政府部门,而且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据相关数据统计,中央每年安排50多亿元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弥补灾害损失,但仅今年全国洪涝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就已超过千亿元,仅仅靠政府救助明显不足。

  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职责,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条例明确: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

  针对一些地方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不足、灾害发生后应对不力的情况,条例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措施作了规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内容作具体要求。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交通、通信等装备。

  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条例规定国家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立并公告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并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明确应急救助和灾后生活救助制度

  为了更好地应对自然灾害,减少损失,条例确立了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避险警告,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避险转移,做好基本生活的救助准备。

  当灾害发生并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助捐赠。

  为了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了灾后生活救助制度: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重建或者修缮损毁的居民住房;在受灾的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救助捐赠款物使用须通过网络等主动公开

  自然灾害发生后,对灾区的救助捐赠款物使用的公开透明情况历来是公众最为关注的。为了减少乃至杜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违法侵占和骗取救助款物的现象,确保救助款物用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强化了对救助款物的监管措施。

  首先救助资金的分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救助物资。

  其次救助款物应当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对于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具体用途,条例规定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此外,条例对捐助款物的使用公开作了强制性规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对于自然灾害捐赠救助款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相关链接

  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应急救灾机制

  欧盟:欧盟在成员国各级政府层面建立“知识型”的灾害防止政策,通过采用“从防止、到做好准备、到应对、再到恢复重建”的一套灾害管理机制,让所有社会各阶层都参与其中,同时尽可能地提高现有政策及机制的有效性。对于灾后救助,成员国之间能够共享救助经验也十分重要。为此,欧盟积极在各成员国之间进行协调,帮助成员国相互交流经验。

  智利:智利是世界上地震最多的国家之一,所以智利的救灾应急机制有着悠久的历史,智利人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灾害应对机制,特别是许多机制已经法律化。智利救灾机制的一大特点是政府与民间力量联合救灾。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与当地企业在灾后须联合成立救援委员会,处理灾害事务,通过企业预先垫付救灾物资或者资金,之后中央政府再将损失补给企业。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尽快进行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

  墨西哥:墨西哥通常遭受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和飓风。遭受灾害后,墨西哥联邦政府会在第一时间通过自然灾害基金拨出救援款项,以便地方政府为灾民搭建临时安置点,购置食物、药品、衣物等。墨西哥自然灾害基金隶属于墨西哥内政部,每年可使用的总资金约为7亿美元。在帮助受灾地区恢复方面,墨西哥联邦政府会向受灾的中小型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此外,通过墨西哥全国劳动者住房基金购买的房屋一般都投保自然灾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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