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艳
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全国首部由人代会通过的社会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
2月27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如何贯彻实施该条例进行解读。该条例实施将对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带来怎样的变化?就公众关心的问题,记者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解读。
养老需求日益增强
问:目前,我省人口老龄化程度怎么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如何?
答:我省是全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省区之一,老龄化、高龄化率均比全国高3至4个百分点。截至2014年底,全省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数为945万人,约占总人口数的19.4%,其中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146.7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5.5%;纯老家庭人口为225.8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23.9%。预计到202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186万人,约占总人口的24%。
近年来,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但不可回避的是,还存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不均衡、养老服务体系和功能结构不尽合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相对薄弱、养老机构特别是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落实难、民办养老机构融资难、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养老服务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优质养老机构“一床难求”的困境依然存在,特别是高龄老人、失能失智老人、空巢老人逐年增多,日益增强的养老服务需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情况还不相适应。
问:条例的制定实施,对解决养老服务需求与社会养老体系建设之间的矛盾有何作用?
答:“家家有老、人人会老”,社会养老服务是惠及全省老年人的基础性养老服务,关系社会稳定和国计民生,事关每个家庭、每一个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关社会养老服务的成功经验和政策措施制度化、法治化,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以法治方式全面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对解决养老服务发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具有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政府托底分层分类
问:当前,社会上有人否定家庭养老,认为只能由社会来养老。此次条例中的规定,如何厘清两者关系?
答:政府在养老问题上既承担不可或缺的责任,同时也不可能大包大揽,需要市场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需要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性作为重要补充。家庭养老没有失去其应有的功能,养老依然是家庭的基本责任。
为此,条例规定,社会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提供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并且重申赡养扶养老年人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并以此为条例的立法基础和基本前提。
问: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我省在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坚持政府托底、分层分类,逐步扩大社会养老服务覆盖面。
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特困老人全部由政府供养。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和高龄、独居等老人,由政府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大多数经济条件一般的老人,由政府支持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提供一定服务,目前阶段主要应是有偿性的服务。经济条件较好的老人,主要由市场提供多元化服务。
条例还明确,社会养老服务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从而界定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的基本关系;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制定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等具体职责,并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支持居家养老发展
问:居家养老是老年人习惯的选择,也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我省目前居家养老情况怎样?
答:居家养老服务是社会养老服务的核心内容,服务对象占老年人口总数的96%。我省目前共建成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13143家、居家养老服务站16446个,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75%的农村社区。到2017年,全省将建成2.3万个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现城乡社区全覆盖。到2015年的目标是,全省新增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5000个。
问:为支持和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并通过组织开展免费培训等形式,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对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予以资金补助,并鼓励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社区居家养老照料服务中心,要创造条件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上门探询、就餐、保健、文化、体育活动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