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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的统购统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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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9 08: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粮食的统购统销


  上虞传统农业以种植水稻为主,兼有棉、麻、茶、渔、畜、水果等,是浙江省商品粮基地之一。解放初期,上虞粮食购销经营业务沿袭旧中国做法,全由私营粮商把持。全县有私营粮商242家,从业人员539人,主要分布在产粮地区的丰惠、章镇、小越和缺粮地区的崧厦、沥海等主要集镇。私营粮商唯利是图,囤积居奇,时售时停,不时兴风作浪,引发粮价波动。1950年6月至12月,国家在上虞仅收购稻谷78.77万公斤,不到总上市量的10%,绝大部分粮源仍为私营粮商所控制。

  由于党和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全县粮食主导权为国家所控制。1953年,国营收购量2098万公斤(混合粮),占90.9%;私营192万公斤,占9.1%;粮食销售量国营2007万公斤,占83.1%,私营339万公斤,占16.9%。

  1953年10月,在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同时,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12月15日,县政府发出通知,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粮食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确定全县城乡人民的全年口粮水平为:平原水稻地区农民每年人均口粮为250公斤,山区半山区为240公斤,城乡非农业人口为235公斤,从公布之日起贯彻执行。

  为了使1954年度粮食征购做到合理负担,避免重复1953年征购畸轻畸重的缺点,各乡镇进行人口、土地、产量调查试点工作。按照土质优劣、产量多寡,划片定产,公议订产,张榜公布,计算出每个农户产、留、购数量。以应征农业税为基础,确定不同的粮食征购比例。按甲种粮食统购标准,分为五类十二级,205公斤至275公斤为一级,以后每增加25公斤增升一级,递升至十二级(625公斤以上)。这样实际征购粮食6351.5万公斤,占总分配产量的39%左右,农民人均口粮水平287公斤。

  1955年3月,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决定实行农村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政策。在正常年景情况下,自1955年起,三年不变,缺粮户的粮食供应量每年核定一次。如遇灾荒,以丰补歉,在丰收地区进行适当增购,但增购数量不超过增产部分40%,受灾减产的适当减免。“定产”,以户为单位,依照1954年的实产量,灾区以过去三年的平均实产量,加上1955年计划产量可靠部分,减去5%(高产地区减3%至5%,低产地区减5%至7%),作为今后三年的常年产量。“定购”,按户划清余缺界线,确定统购统销对象。凡产量多于“三留粮”(种子、口粮、饲料)加公粮之和为余粮户,凡产量相等于“三留粮”或自留粮加公粮之和为自给户,凡产量低于“三留粮”,其公粮全部征收代金的为缺粮户。“定销”,对农村缺粮户实行定销,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国家根据何时缺粮何时供应,实行按季分月凭证供应。

  “三定”政策的实行,消除了农民对超产增购无底的思想顾虑,提高了参加农业互助合作社的积极性,保证了国家征购任务的完成。1955年上虞粮食实购4796万公斤,农村实销1422.5万公斤;城镇居民用粮、工商业用粮、饲料、财政供应等1063.5万公斤,购销顺差2310万公斤。

  在对农村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同时,对城镇居民也进行粮食计划供应。1953年12月15日,县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粮食计划供应暂行办法》精神,从12月15日起对全县城镇居民实行粮食计划供应。1955年上半年又取消购粮券,凭购粮证购买粮食。

  在实行粮食统购统销过程中,县委、县政府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统购统销的各项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保障粮食及其他农产品的供应,对稳定社会,支援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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