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对象
本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8-60周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补助范围:
1、已就业享有工薪待遇的;
2、创办企业且有雇工的;
3、已纳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全额享受低保金或低保补助金的;
4、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
5、其他经政府职能部门或残联认定有稳定收入且收入高于本区农村低保线两倍的;
6、正在服刑、劳教期内和违反计划生育未接受处罚的。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元。本文规定的“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与市府办[2012]175号文件中规定的“残疾人生活补助”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申请申报程序
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资格认定采取半年一次逐级申报。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村(社区)对符合条件的签具意见上报乡镇(街道)残联,由乡镇(街道)残联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汇总后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区残联,区残联汇总审核后商区财政局分阶段拨付补助款项到乡镇(街道)财办,由乡镇(街道)残联按时造表核发到补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