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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启动《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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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5 12: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我省已正式启动《烈士证明书》换发、补发工作。
    2013年7月底,民政部下发《关于启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的通知》(民函〔2013〕247号),要求开展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工作。截止11月底,民政部全国烈士褒扬信息系统基本完善,换发烈士证明书的条件已经具备。12月份,省民政厅专门下文要求各地做好烈士和烈士遗属相关信息的审查、核实工作。
    此次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的范围包括:1、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经县(市、区)、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凭所执证书换发《烈士证明书》。2、同一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此次换发只发一个《烈士证明书》。3、烈士直系亲属原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参照当地《烈士英名录》等资料,经县(市、区)、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补发。4、烈士牺牲后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可以给其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
    烈士亲属原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凭《革命烈士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登记,经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换发《烈士证明书》。烈士亲属原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因故未领取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和相关烈士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登记,经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补发《烈士证明书》。
    《烈士证明书》的换发、补发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烈士遗属切身利益。由于上一次换发烈士证明书是在1983年,距今已有30年,烈士遗属由于户口迁移、工作变动等因素,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有疑问,可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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