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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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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05: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管理员 于 2012-7-18 05:40 编辑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保持经济平稳持续较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01号)精神,现对市区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享受对象范围 根据失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就业工作需要和基金承受能力,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享受对象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扩大项目支出范围 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扩大到以下支出项目:职业介绍补贴;档案代管补贴;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在岗转岗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与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促进就业补贴的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9]19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9]56号)及有关配套政策等规定执行。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
(一)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继续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在岗、转岗培训。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的,可由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根据培训人数和效果予以适当补贴,但最多不超过当年该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的30%。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填写《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在岗(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用人单位开展在岗(转岗)培训实施方案及培训情况、在岗(转岗)培训人员名单及参加失业保险证明、用人单位支付实际费用后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资料,在次年6月30日或12月30日前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提出申请。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受理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将培训补贴从财政专户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应及时将培训补贴拨入参保单位账户。 上述预防失业的各项补贴,用人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不能重复享受。
四、规范基金支出和监管
(一)支出比例的规定。在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基本生活待遇支付的前提下,可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比例提高到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二)加强基金监管。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各项支出调整后,要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制度,除“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外,其余项目全部通过“其他费用支出”科目核算,作为该科目下设立的二级科目。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扩大支出试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做到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和会议费;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对违规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用于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各项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不足部分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三)切实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积极扩大参保范围;落实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和补贴,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求职和就业状况,实现生活保障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
附件:绍兴市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在岗(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一月二日

来源:绍兴劳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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