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对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捐赠者的合 法权益,保证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系指社会各界为帮助社会救济对 象、支援灾区、扶 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和援救其它突发性灾害中遭遇困难的人们募集款物而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 的的演出活动。?
第三条 义演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同时受国家法律保护并 享受国家有关政策优惠。?
第四条 国家专门从事社会福利性事业的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它有关组织可 以单独申请举办社 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其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必 须与受捐单位联合举办。?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 义演,向民政部提 出申请;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及个人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向当 地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现行演出法规的规定报文化行政管 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申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者,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办单位的介绍信或申办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银行或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资信证明。?
(四)演出计划、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活动经费预算计划。?
第七条 义演主办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接收和管理捐赠款物和其它收入 ,单独立户,专帐管理。义演主办单位接受捐赠款物,要给捐赠者开具收据和捐赠证书。?
第八条 义演所得收入,包括捐赠款物、广告赞助及门票、声像等收入,必 须按国家财会制度进 行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和公证部门公证后,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外,必须全部移交受捐单位 。?
第九条 受捐单位应按募集款物使用计划和捐赠者的捐赠意向,具体落实款 物用项,并由民政 部门负责检查使用情况。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向社会公布,接 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参加义演的演职员在排练和演出期间,除必要的生活补贴(交通、 食宿)外,不应领取报酬。?
第十一条 未经民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社 会福利性募捐义演 ,违者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用于社会福利 事业。?
第十二条 募捐义演的主办单位和受捐单位均不得挪用、私分捐赠款物,违 者由民政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其它有关社会福利募捐性的义卖、义展、义赛、义诊、义画等活 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