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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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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06: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虞政办发〔2012〕1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1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虞政发〔2012〕3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进一步建立完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筑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积极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合理、有效地利用医药卫生资源,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同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价格
  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同时,调整诊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等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医疗保险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四、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库,规范执业医师医保服务行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控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均次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建立处方评估制度。重点控制住院、门诊总费用中个人自费部分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就医个人自费费用占医疗费总费用的比例逐年下降,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缓解“看病贵”难题。
  五、积极探索医保付费制度改革
  以基金预算管理为前提,探索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方式的医疗保险付费制度改革,科学合理确定支付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医保制度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六、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等部门研究协调医保基金控制结算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探索试行付费制度改革,建立谈判协商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医保基金支付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建立健全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强化过程监控,促使医疗机构提供安全、价廉、优质的医疗服务;推进单病种定价机制改革,完善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机制,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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