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区扶持民办博物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民办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整合利用资源,积极引导民间力量投资博物馆事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博物馆条例》、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和国家文物局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博物馆是指由非政府主办的,以教育、研究、欣赏、传承为目的,由个人、企业和民间团体组织等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作品、标本、资料等依法设立,经过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文化服务机构,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艺术馆、收藏馆等。 第三条 坚持“社会办馆、政府支持、各界辅助、群众共享”的原则,优先发展国有博物馆门类空白的民办博物馆。鼓励和重点扶持有鲜明行业特色、地域特点和独特个性的民办博物馆。实现国有、民办博物馆的合理分工、分层服务、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第四条 政府给予扶持的民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馆舍是独立建筑且观众进出方便,展览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数量达到200件以上且成系统的藏品;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展厅必须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日在300天以上。 第二章 扶持政策与办法 第五条 对民办博物馆建设用地的优惠政策。 民间资金投资建造非营利性博物馆所需土地优先供给,可按文体娱乐用地的用途进行划拨供地。营利性博物馆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用途可按商务商业用地出让。 第六条 对民办博物馆新建场馆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由个人或民营企业出资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 上、并符合第四条准入条件的博物馆,开馆后按实际投资(按财务审计核定的数额,不包括土地出让金,藏品、展品、布展经费,下同)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对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并符合第四条准入条件的博物馆,开馆后按实际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对民办博物馆利用闲置房产、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建筑、台门宅第等建筑进行功能改造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利用现有建筑物进行改造设立博物馆的,改造后符合第四条准入条件的,开馆后按实际展厅面积予以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对民办博物馆租赁闲置房产、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建筑、台门宅第等建筑办馆的,每年给予一定补助。 租赁场馆设立博物馆的,租赁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厅不少于总面积的60%),租赁期不低于5年,并符合第四条准入条件的,开馆后予以房租补助,建成区以内,每年按120元/平方米标准补助,建成区以外的减半补助,补助总额最高均不超过15万元/年。 第九条 对民办博物馆的临时展览给予一定补助。 对本地举办(包括从外地引进)的临时展览按展品数量予以补助:大型展览(展品300件以上)补助3万元/次;中型展览(展品151-300件)补助2万元/次;小型展览(展品100-150件)补助1万元/次。 对赴外展出的临时展览按展品数量予以补助:到区外进行异地巡回展出的大型展览补助5万元/次;中型展览补助4万元/次;小型展览补助3万元/次。 临时展览应讲究质量,每场展览时间不少于45天。民办博物馆每年临时展览(包括本地和外地)补助最多不超过5场。 第十条 对民办博物馆每年的正常运营给予一定补助。 民办博物馆正常免费开放,经文化(文物)部门审核认定,年参观人数达到10000人次以上,且实际展厅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每年20万元的运营补助;年参观人数达到5000人次以上,且展厅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足1000平方米的,给予每年10万元的运营补助。实行收费的民办博物馆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对占地面积达到20亩、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展览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民办博物馆,其奖励方式可以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规定,民办博物馆应参加国家文物部门统一部署的年度检查、备案工作。对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民办博物馆,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间不予补助。经整改后次年年检结论仍为不合格的,取消该民办博物馆补助资格。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民办博物馆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应向区文广旅游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博物馆基本介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需政府扶持的相关内容及理由等; (二)成立博物馆的批文及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三)藏品目录; (四)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按照申请补助的项目不同,还应提交: 1.申请建设补助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工程合同、财务投资审计报告、相关费用证明; 2.申请改造补助的,需提交改造相关的工程合同、财务投资审计报告、费用证明; 3.申请租赁补助的,需提交租赁合同、房主产权证明、完税发票等相关费用证明; 4.申请运营补助的,需提交本年度日常运行经费使用说明、岗位人员设置说明、参观人数情况、举办展览活动情况等相关材料; 5.申请临时展览补助的,应当提交展览方案、展览照片,赴外地展览的还须提供展览协议和相关费用证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 区文广旅游局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按照扶持政策条件对申请内容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七日,公示无异议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予以落实,按评定结果提出可享受扶持政策的意见告知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申请人在享受扶持政策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虞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促进上虞市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试行)》(虞政办发〔2010〕154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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