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组主要是劳动力的统一调配、互帮互助,或临时(农忙)或常年。初级合作社则是把合作的范围扩展至土地、耕牛和农具等,而且必定是常年的。具体仍按“自愿互利”原则,将各家土地归总入股,按一定比例参与分配;耕牛、大型农具由合作社租用或折价归社,统一使用;组内人员共同劳动,按劳动的质和量评工计分;劳动成果除支付土地报酬和提留少量积累外,全部按劳分配。
首批初级合作社由走在前列的示范性老互助组升级而来。全县最早创办的是赵家村曙光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1952年7月由赵涨潮互助组升级建立。其次为1953年2月建立的通明乡郎桥村黎明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和夹塘乡二村东方红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其前身分别为吴国校互助组和姚许江互助组。这些初级合作社的创办,都得到了县委的具体指导。
1952年春,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试办农业合作社问题的报告》精神,中共上虞县委选派4名干部到赵涨潮互助组试办初级合作社。经过调查摸底、宣传发动、自愿报名、确定政策、选举领导、制定社章和生产计划等一系列细致工作,于7月宣布建社。初建社时共11户58人,87.66亩耕地,由赵涨潮任社主任。当年12月扩大到21户,175亩耕地,次年3月又增加5户。借鉴曙光社的经验,县委随后又派员指导,办起了通明乡郎桥村的黎明社和夹塘乡二村的东方红社。
曙光、黎明、东方红3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总计有51户221人,耕地374亩,耕牛11头。土地大部分入股,按面积和等级评定常年产量,折算成固定地租,但土地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仍归农户。土地分红占总劳动成果的比例为42%至44%,劳力分红占劳动成果的比例为52%至56%,其余2%至4%作为合作社的公共积累。1953年,3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都获得增产增收。其中曙光社1953年粮食亩产按稻谷折算为367公斤,比上年增产13.6%,比当地亩产最高的互助组高出17%,比单干农民增加亩产26%。加上副业收入,社员人均收入折算成稻谷为515公斤。
初级合作社带有半社会主义性质,优越性是明显的:土地、人力、畜力、大型农具统一使用,既可提高劳动效率和抵御灾害的能力,也便于使用新技术、开展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和副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