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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遭遇突发生活困难上虞居民可申请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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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8 08: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2019年8月28日上虞日报


一旦遭遇突发生活困难上虞居民可申请临时救助


      近日,我区转发并认真贯彻实施《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根据已出台的《绍兴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临时救助工作,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区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那到底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呢?


临时救助的适用对象

  

      主要为具有本区户籍的家庭或个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且困难发生在本区的流动人口,也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两类:

  

急难型救助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


  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四类:


  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病致贫户、就学困难户。


  第三类救助对象:指除第一、二类对象外,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符合相关收入和财产标准的上虞区户籍人口。


  第四类救助对象:持有我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我区的流动人口,以及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以下对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4.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5.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急难型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对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按家庭成员患疾病类救助标准予以救助;对第四类救助对象,按2430元(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2.因人身意外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对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分别按9720元、8100元、6480元(即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10倍、8倍),给予一次性救助;对第四类救助对象,按3240元(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3.因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财产巨大损失且家庭或个人对象的唯一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


  4.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第四类救助对象,按2430元(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支出型救助


  1.对因家庭成员患疾病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申请前一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对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原则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1)第一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810元(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70%予以救助;


  (2)第二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620元(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


  (3)第三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4050元(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30%予以救助;


  2.子女就学期间(义务教育阶段除外),经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对第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按以下标准进行临时救助:


  (1)按每人每学年4050元(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给予第一类救助对象一次性补助。


  (2)按每人每学年2430元(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给予第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补助。


   其他特殊情况


  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每人4860元(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转介服务


  对发放救助金或实物等给予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应及时转介。


  临时救助的申请


  一般程序:


  符合临时救助标准的,由户主或个人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致困原因等材料。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工作人员会及时审核办理,将救助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致困原因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致困情况的调查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家庭年收入减去家庭因困年度支出后,人均收入应低于2430元(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家庭货币财产状况须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财产标准。


  紧急程序:


  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程序;.


  符合紧急程序情形的,申请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提供的救助线索,均可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相关工作环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的不少于5人评议小组集体评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按不超过4860元(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直接予以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区民政部门。


  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紧急情况解除后,救助对象生活困难仍需临时救助的,按一般程序申请实施,救助金最高不超过9720元(我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但应扣减已发的紧急救助资金。

 

      1.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持有我区户籍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10元,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金根据家庭人均收入进行按月差额发放,直接发放到申请人账户。

  2.最低生活保障是如何认定的?


  家庭人均月收入按申请前六个月家庭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计算,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力而未就业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有怀孕、哺乳、照护重病或重残人员、单亲家庭抚养学龄前儿童等情形除外)。


  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单身重度残疾人及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如符合低保条件,可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单独施保。


  3.怎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首先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也可委托村居委代为提出,本区范围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向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需填写《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乡镇街道开展调查工作时,需进行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低保申请多久能办下来?


  乡镇、街道自受理低保申请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收入等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在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在收到初审意见的5日内对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于审批的次月开始发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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