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民政厅制定的《浙江省民政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有哪些?
制订目的:加快民政事业发展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民政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规范推进民政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制订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第一条)
二、购买服务的概念及原则是什么?
本办法所指的“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民政部门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和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民政部门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活动。购买服务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基本原则。(第二、三条)
三、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范围、条件有哪些规定?
购买主体为: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全省各级民政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民政事业单位。(第四条)
承接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等良好信用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四、购买服务有哪些内容要求?
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第六条)
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以当地财政部门当年公布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所列民政服务事项为准。(第七条)
应由民政部门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以及不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第八条)
五、购买服务设置了怎样的工作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以预算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购买服务机制,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查、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一体化流程。(第九条)
六、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方式有什么要求?
购买服务依照《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项目申报、预算统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预算管理方式。使用福彩公益金开展购买服务的,需同时执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民政部门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第十条)
七、购买服务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主要包括以下程序:(一)确定购买项目。根据《指导目录》明确的购买项目内容,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明确服务事项、受益对象、购买方式、服务标准等。(二)选择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承接主体。(三)签订合同。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四)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应当对承接主体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五)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六)信息公开。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及时发布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承接主体条件、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八、购买服务在资金管理有何要求?
资金来源: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民政服务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购买主体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的规模和来源。
资金支付: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地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其他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第十二条)
九、购买主体的职责有何规定?
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开展验收和考核评估,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十、各级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哪些?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购买服务工作实施的组织指导,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服务资金。对在购买服务中违法违规行为,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
十一、《办法》何时实施?
《办法》自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