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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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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8 15: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 作者:
  • 来源:省民政厅 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2019-03-06
  • 阅读:227次

浙民民[2019]30号

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18年6月30日以前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其中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程序和时间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点击“法人办事”,按部门找到省民政厅,然后找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点击在线办理,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后,按照填写说明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提交系统后,由省民政厅进行网上初审,初审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9年3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作出年检初审结论。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我厅,由我厅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直接报送我厅审查。

三、年检(年报)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2018年度);

(二)2018年度审计报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提交相关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一)、(二)项材料需一式二份。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教育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列入2019年度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由我厅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我厅承担,不需提供第(二)项材料。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二)项材料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9年7月31日前自行领回(或要求寄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8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逾期未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

五、注意事项

(一)我厅将视情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对列入2019年度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根据抽查结果,确定2018年度的年检结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将在“浙江省民政厅官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三)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工作。我厅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拒不参加年检和年检中发现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地  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 3号楼207室

联系电话:0571—88880700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0571-888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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