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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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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07: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虞区财政局  上虞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虞财行[2015] 19号

各普通高中学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 2011 ]123号)、《关 于追加2015年普通高中扶困助学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5]90号)及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扶贫助学实施方案〉的通知》( 虞政办发[2003] 208号)精神,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我区建立以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免学费、学校奖助学金为主要内容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为加强我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我们重新修订了《绍兴市上虞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
2015年8月12日


绍兴市上虞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5修订)

第一条资助对象

   受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并就读于上虞区辖区内普通高中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资助对象基本申报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资助标准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追加2015年普通高中扶困助学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5]90号)精神,自2015年春季学期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从每生每学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


第四条资助比例

    国家助学金资助总人数比例与往年相同,为全区普通高中学校在校学生总数的8%。


第五条资助管理及操作

    实行个人申请、学校初审、教体局审核制度,每学年申报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1.学校初审。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2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学校应组织学校领导、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上虞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及相关材料认真评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2.上级部门审核。公示期满后,学校填写<上虞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附件2), 上报区教体局审核后,再将名单报区财政局,申请拨款。
3.资助资金的划拨。区教体局根据审核后《明细表)中受助学生的人数和标准,在每年10月和次年4月将资助资金分二次划拨到各学校。


第六条资助资金的发放

1.实行“银行储蓄卡”形式。学校要根据区教体局审核后的名单为每一位受助学生统一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打入银行卡中,但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卡费和押金等费用。学生资助卡及助学金由受助学生本人领取,并在《上虞
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清单》( 附件3)上亲笔签名。
2.学校每学期发放一次助学金,秋季学期于10月30日前发放,春季学期于4月30日前发放。


第七条资助资金的管理

1.下拨的国家助学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区教体局将联合区财政局加强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
2.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制定适合本校实际的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3.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年度建档备查。


第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下半年起实施。《 关于印发〈上虞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虞财行[2011] 1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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