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等文件精神,区社会福利中心开展临时安置等救助管理工作,现拟委托代养不同程度的残疾,脑性瘫痪、精神发育迟滞、自身行为责任能力不完全等滞留受助人员。
一、基本情况
(一)现项目拟确定1家成交托养机构为救助中心提供托养服务;
(二)财政预算为人民币1250元/人/月,成交后以实际托养数量为准;
(三)新增被托养受助人员,按照合同标准收费;
(四)服务期限根据受助人员实际情况确定;
(五)托养期间,若被托养人员出现不适合继续被托养情况(如被托养人员患重症需长期治疗),区救助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托养人数,甚至终止合同。
二、服务要求
(一)救助中心有权随时对托养机构托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托养机构应予配合和整改。
(二)托养机构要认真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孤残、智障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不虐待、歧视、污辱、打骂被托养人员。
(三)托养机构应按照民政部发布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行业标准做好托养工作,为被托养人员提供生活、医疗、护理、教育、康复等服务,并逐步改善条件,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同时承诺具备接收本项目被托养人员的下列基本条件:
1、能承接的业务范围必须包含托养等相关服务;
2、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3、具有建设、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须提供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具有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须提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有专门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厨师和炊事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5、有使用方便、防滑、通风、采光和卫生条件良好的浴室、卫生间;
6、有康复、特殊教育、娱乐场所及设施设备;
7、必须配备具有执业医师(护士)资格的医护人员(须提相关人员证书复印件;
8、配备可以处理一般门诊的医务室,并备有一定数量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保证被托养人员的身体健康。
三、公告时间
2018年5月2日-2018年5月11日
联系人:阮波
联系电话:0575-82509588
办公地点:上虞区百官街新河路28号
绍兴市上虞区社会救助中心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