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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为滞留受助人员提供托养服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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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 11: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绍兴市上虞区社会救助中心关于委托为滞留受助人员提供托养服务的公告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等文件精神,区社会福利中心开展临时安置等救助管理工作,现拟委托代养不同程度的残疾,脑性瘫痪、精神发育迟滞、自身行为责任能力不完全等滞留受助人员。

一、基本情况

(一)现项目拟确定1家成交托养机构为救助中心提供托养服务;

(二)财政预算为人民币1250元/人/月,成交后以实际托养数量为准;

(三)新增被托养受助人员,按照合同标准收费;

(四)服务期限根据受助人员实际情况确定;

(五)托养期间,若被托养人员出现不适合继续被托养情况(如被托养人员患重症需长期治疗),区救助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托养人数,甚至终止合同。

二、服务要求

(一)救助中心有权随时对托养机构托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托养机构应予配合和整改。

(二)托养机构要认真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孤残、智障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不虐待、歧视、污辱、打骂被托养人员。

(三)托养机构应按照民政部发布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行业标准做好托养工作,为被托养人员提供生活、医疗、护理、教育、康复等服务,并逐步改善条件,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同时承诺具备接收本项目被托养人员的下列基本条件:

1、能承接的业务范围必须包含托养等相关服务;

2、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3、具有建设、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须提供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具有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须提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有专门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厨师和炊事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5、有使用方便、防滑、通风、采光和卫生条件良好的浴室、卫生间;

6、有康复、特殊教育、娱乐场所及设施设备;

7、必须配备具有执业医师(护士)资格的医护人员(须提相关人员证书复印件;

8、配备可以处理一般门诊的医务室,并备有一定数量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保证被托养人员的身体健康。

三、公告时间

2018年5月2日-2018年5月11日

联系人:阮波

联系电话:0575-82509588

办公地点:上虞区百官街新河路28号


绍兴市上虞区社会救助中心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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