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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绍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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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0: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调整绍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绍政发〔2012〕44号)规定:从2013年1月起绍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基金按省职平工资的6.5%缴纳;大病医疗保险金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缴纳。绍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金的建立标准为省职平工资的2%,每月的个人账户金不足60元的,补足到60元。省职平工资的参照标准为:每年1至5月份为上上年度省职平工资,6至12月份为上年度省职平工资。根据以上规定,现就调整绍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2013年1月至5月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每月153元调整为每月198元(含大病医疗保险金5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2013年1月至5月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划入标准为每月60元。由于参保人员每月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在次月征收,征缴信息地税部门在征缴后的次月返馈给社保部门作到账处理,因此,灵活就业人员2013年1月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在2012年3月划入个人账户,以后缴费年月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划入也按此规则实行。
  三、请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时在银行扣款账户中存足存款,以免因无法按时扣款影响医疗保险待遇。
  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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