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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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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06: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优抚知识
  
      
一、 优抚工作简介
优抚工作是我国军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传统工作,它通过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定的保障对象称为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优抚工作的职责是: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残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设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和报批。主要工作内容是开展拥军优属工作;做好烈属、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审批和褒扬烈士;举办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和烈士事迹的编纂工作。
优抚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在国家抚恤的基础上,发挥社会和群众力量,依靠全社会共同做好优抚工作,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二、 优抚工作的内容
1、何谓优抚
优抚工作是随着军队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军队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军队的消亡而消亡。它是直接为部队建设服务,具体讲:
优——即优待,是社会和群众对优抚对象政治上的荣誉和物质上的帮助鼓励。
抚——即抚恤,是指国家对优抚对象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
2、优抚工作任务
(1)安排好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和劳动;
(2)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优抚对象的思想觉悟;
(3)抓好军政军民关系建设;
(4)烈士褒扬、抚恤和伤残抚恤;
(5)提高人民群众拥军优属观念,培植拥军优属社会风气。
五项任务中,第一项以生活保障、兴办优抚事业单位为中心内容;第二、三、五项是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中心内容;第四项是以褒扬、抚恤为中心内容。
3、优抚工作的业务范围
拥军慰问、群众优待、烈士褒扬、伤残抚恤、牺牲病故抚恤、“三属”抚恤、复员军人和红军失散人员补助、优抚事业单位管理。
4、优抚工作对象
以军人为主体,包括烈士遗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和驻地部队。
5、优抚工作特点
(1)对象的特殊性。优抚工作的对象都是有功于国家和人民的功臣及其家属。
(2)较强的政策性。优抚对象身份认可、性质的认定、标准的明确和承担责任的区分都有严格的时与空、质与量的政策界定。
(3)广泛的社会性。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工作体系,体现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障性。每个公民,都要履行优抚工作的义务和权力,不排除任何地域和对象。因此,充分体现行政性的社会工作和社会性的行政工作。
(4)措施的保障性。优抚工作除了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优良传统外,还得到党、政府的重视与关怀,这表现在:1加强法制化建设。为了保证和规范国家、社会、群众履行优抚工作的义务和权力,从红军创建时期到改革开放的今天,逐渐形成了从宪法、兵役法到基层优抚法规的优抚工作法制化网络。2给与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政保障。对由国家负责的优抚对象,如烈属、残疾军人、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等,除了社会和群众的优待,政府都将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这部分优抚对象,国家承担无限责任。对类似义务兵家属等优抚对象,则采取群众优待,实行适当的经济补偿,战士退伍,优待停止,对他们国家则承担有限责任。
6、优抚对象名词解释
(1)        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
(2)        残疾军人及其他伤残人员: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军人证》的人员和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管理的持有《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民兵民工证》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
(3)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
(4)          在乡复员军人:是指1937年7月6日后至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在乡人员。
(5)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6)         “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是指经规定政治机关批准或确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7)        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所谓家属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从当事人出生之日至18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
(8)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是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经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人员。
(9)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的人员。
(10)      军队离休干部: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或入伍,达到一定年龄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现仍保留军籍的干部。
(11)      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其中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来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的退役人员。目前政府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人员实行生活补助。
7.定期抚恤与定期补助
定期抚恤:是指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由国家发给定期抚恤金。
定期补助:是政府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部分在乡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每月)向每人发给一定限额生活补助费。
8.死亡抚恤与残疾抚恤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三、 军人新旧残疾登记套改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套改对象:按照《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第1 8号)的规定,已被军队卫生部门或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二、套改原则:残情基本相当、套改后待遇基本不变。对少数套改后残情不符合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进行个案调整。
三、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四、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本套改办法执行。
  
四、 残疾军人等级新、旧对照及2008残疾抚恤金标准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   元/年
(旧)残疾等级
(新)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特等
一级
因战
22680
因公
21960
因病
21240
二级
因战
20250
因公
19440
因病
18720
一等
三级
因战
18000
因公
16920
因病
15840
四级
因战
14760
因公
13320
因病
12240
二等甲级
五级
因战
11520
因公
10080
因病
9360
二等乙级
六级
因战
9000
因公
8520
因病
7200
三等甲级
七级
因战
6840
因公
6120
三等乙级
八级
因战
4320
因公
3960
九级
因战
3600
因公
2880
十级
因战
2520
因公
2160
摘自民发﹝2008﹞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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