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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灾救灾政策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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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06: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减灾救灾政策知识问答
 
    一、“减灾示范社区”的基本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全国“减灾示范社区”标准的基本条件:

  1.居民对社区减灾状况满意率大于70%;

  2.社区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因灾造成的较大事故;

  3.小区居民户数应具有一定规模(小区居民一般应达1000户,新建小区入住率达80%)。

  具体标准如下:

  1.健全减灾管理和组织领导机制。重视社区减灾工作,成立了负责社区减灾工作的组织;社区有规范的减灾工作制度;社区组织了志愿者队伍,协助社区开展减灾工作;社区对儿童、老年人、病患者、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清楚,明确了在发生突发灾害时保护弱势群体的工作对策;建立了社区减灾工作档案。

  2.制定社区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并定期演练。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社区所在区域环境、灾害发生规律和社区居民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社区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明确应急工作程序、管理职责和协调联动机制,尤其是应急反应、群众转移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社区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每年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预案演练活动。

  3.具有较完善的社区减灾公共设施和器材。社区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或其他空地,划定了社区避难场所;在社区设置明显的安全应急标识或指示牌;社区内设有减灾宣传教育场所(社区减灾教室、社区图书室、老年人活动室)及设施(宣传栏、宣传橱窗等);配备了必需的消防、安全和应对灾害的器材或救生设施工具等。

  4.积极开展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居民减灾教育活动;在社区宣传教育场所经常张贴减灾宣传材料;制订了结合社区实际情况的减灾教育计划等。

  5.居民减灾意识普遍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的各类灾害风险清楚;社区居民普遍掌握必要的紧急疏散、自救互救等基本技能;社区居民知晓本社区的避难场所及行走路线;部分居民家庭自觉配备了灭火器、安全绳、应急灯、急救包等自救设备。

  6.减灾活动特色鲜明。社区结合人文、地域等特点,开展了具有特色的减灾活动,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对周围社区具有示范指导作用。

  二、减灾安居工程模范市(县)标准是什么?

  1.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减灾安居工程,对减灾安居工程有工作部署,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危房改造。

  2.在减灾安居工程建设中,减灾工作综合协调机构和民政部门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层层建立和落实责任制。

  3.建立了政府引导、分级负责、群众互助、社会帮扶、自建为主的实施减灾安居工程工作机制,市、县政府资金投入占危房改造所需经费的3%以上。

  4.在实施减灾安居工程中制订了明确的危房改造优惠政策,加快了“危改”进度,减轻了农村居民建房的资金压力。

  5.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危房改造中增加设防标准,民居抗御灾害的能力明显提高,有效减轻了灾害造成的损失,广大群众普遍满意。

  6.危房改造率达到95%以上。

  三、避灾场所的定义、避灾场所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避灾场所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或组织建设,在灾害来临时为群众提供庇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避灾安置场所的安置对象为因洪涝、风雹、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转移安置的当地群众及外来人员。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要纳入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布局要优先确认现有人防工程、体育馆、影剧院、会场、中小学校、社会福利设施、村(社区)办公和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物和修缮后符合避灾安置要求的公共建筑物。根据需要,可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有关建筑设施列入避灾安置场所的范围。确实没有符合避灾安置要求公共建筑物的,应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具有避灾安置功能的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

  四、避灾场所如何设置?其建设管理有哪些要求?

  避灾安置场所选址应避开易受泥石流、滑坡、洪涝等灾害威胁的地段,选择地质条件好、地形安全、交通便利、人员转移快捷的地方。不能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进行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避灾安置场所主体建筑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县级及县级以上避灾安置场所原则上采取确认的办法,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体育馆、影剧院、会场等公共建筑物,主要考虑外来人口的避灾安置所需。乡镇、村级避灾安置场所要按照就近、就便的要求设置,便于群众及时快速转移安置。新建、改造避灾安置场所项目,根据服务对象、服务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履行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避灾安置场所日常维护管理。

  加强避灾安置场所各类救灾物资管理,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食物、日用品等。汛期结束后,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更换的保质期内的食物可转入当地慈善超市,或用于对困难群众的救助。不得将过期变质食物发放给避灾安置群众食用。

  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后,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要及时组织干部和志愿者加强对避灾安置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对避灾安置人员进行进出登记,做好食物等基本生活用品的发放、登记,安排好群众的基本生活,安抚受灾群众情绪,全面掌握避灾群众的动态,维护好避灾安置场所秩序。

  加强避灾安置场所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医治或转送受伤、患病人员,防止疾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五、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的定义是什么?具体如何界定、裁定?

  房屋是指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不包括附属建筑物。

  房屋倒塌是指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倒塌。

  下列为房屋倒塌情形:

  1.房屋两面(含)以上墙壁倒塌;

  2.房屋屋顶坍塌;

  3.楼板坍塌;

  4.房屋主体结构毁坏;

  5.墙基冲毁,难以修复;

  6.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

  7.无显性损毁经建设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省、市、县(市、区)在民政部门设立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负责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裁定员依照《倒塌房屋界定标准》进行裁定,裁定实行一裁终局。

  发生倒塌房屋争议,当事人一方向县级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提出书面裁定申请。

  县级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定。裁定一般为当场即时裁定。裁定前,当事人双方要签订《裁定委托书》。如不能当场即时裁定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定。任何一方不到场不影响裁定。

  县级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一般依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文字、影像资料进行裁定。如有必要,可赴现场进行裁定。任何一方不到场不影响裁定。

  县级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做出裁定后,制作《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书》,可以采取当面签收、邮寄、村内公告等形式。

  县级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遇重大疑难争议,无法裁定时,送交上一级倒塌房屋裁定办公室裁定。

  六、自然灾害情况报送(统计)有哪些制度性规定?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死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填写《自然灾害快报》,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灾情数据汇总,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厅报告。

  2.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3.建立台账。对于因灾死亡人口和房屋倒塌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掌握到人、到户,并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和《因灾倒房户台账》。

  灾情指标为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指标,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要求填报,做到要素完备、数据准确。初报时,允许部分指标暂缺。

  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中央救灾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是什么?

  中央救灾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在安排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的专项补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中央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是新灾救济资金,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抢救、转移安置,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二是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春荒(3月至5月,一季作物区为3月至7月)和冬令(12月至下年2月底)期间的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三是采购和管理中央救灾储备物资资金,用于民政部、财政部采购和管理中央救灾储备物资。

  八、民政救灾经费管理有哪些规定?

  救灾经费使用范围:

  (一)用于灾害发生地区灾民的吃、穿、住支出;

  (二)用于灾害发生地区灾民的抢救、转移、安置及因灾治病防病等项支出;

  (三)直接用于灾民救济的其他支出。

  救灾经费安排原则:

  根据灾害救助工作分级管理、救灾经费分担负担的原则,大和特大自然灾害救济经费的安排以县市财政为主,省财政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中、小灾害的救济由各级地方财政负责,省财政原则上不安排。

  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历年的灾害发生情况,在年度财政预算或预备费中安排一定数额或预留一定比例的救灾经费,并根据地方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

  灾情汇报及救灾经费的申请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杜绝各种谎报、虚报、乱报现象,对不实报告,一律不予安排救灾经费。

  发放救灾经费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发放原则,公开发放程序,公开发放结果,并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监督。发放、领取救灾款要做到手续完备,账册清楚。

  救灾经费是国家专项安排用于灾害救济的资金,应及时足额安排到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作任何抵扣。年末正常结余的救灾经费,应全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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